云南大理,男子受朋友邀请参加婚宴并帮忙筹备,从早到晚都在婚礼上忙碌着,一日三餐也

小栗子看法 2025-12-29 23:29:51

云南大理,男子受朋友邀请参加婚宴并帮忙筹备,从早到晚都在婚礼上忙碌着,一日三餐也是跟着朋友吃的,顿顿都喝了酒。婚礼完成后,男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墙身亡,因无证驾驶,交警部门认定男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男子家属将朋友以及一起喝酒的11人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一审判决不用赔偿,二审却改判了!   杨某为人热情且仗义,在朋友提出帮忙请求的时候从来不拒绝,只要能喝两口酒就行,朋友们也乐意找杨某帮忙。   在2025年1月9日,是刘某妹妹出嫁的日子。对于刘某家来说这是大事,但是家里的人手不够,所以刘某就想到了杨某,打电话把杨某找个过来。   杨某一听说是帮忙婚宴,二话不说,骑着摩托车就赶了过来。刘某很感谢杨某的及时救场,马上就安排了一桌酒席让杨某先喝个痛快。   杨某只要是有酒喝,其他的都是次要的。但是婚宴还得忙一整天,所以杨某也没敢多喝,就怕耽误正事。   杨某看着刘某的妹妹出嫁,心中为好朋友高兴,刘某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忙里忙外的张罗了一整天,杨某终于在晚上6点多才能坐在饭桌上吃口饭,而这桌上的11个人,都是刘某请来帮忙的朋友,特意给他们留的一桌酒席。   刘某也忙了一天累坏了,就张罗着一桌人喝酒吃饭,毕竟都已经累了一天了,喝喝酒解解乏,喝完就各自回家休息。   刘某看着杨某骑着摩托车离开,还有点担心,毕竟杨某喝了不少酒,是杨某说没事,刘某才让杨某自己回家的。   在杨某离开后2个小时,刘某就得到消息,杨某发生了意外,在骑摩托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墙,经过抢救不治身亡。   次日,刘某和同桌喝酒的几个人被叫到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几个人分别拿出一笔钱垫付了丧葬费,共计3万元,希望杨某能够尽早入土为安。   虽然刘某和其他几个人觉得杨某的死亡和自己没有关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凑出了一笔钱给杨某的家属。   交警出具完事故认定书后,杨某家属就把刘某和同桌喝酒的其他11个人一同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事故认定书里载明,杨某系操作不当导致的撞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杨某并无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在发生事故的时候血液酒精含量为198.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杨某在骑行过程中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违法行为。   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杨某的死亡与其他任何人都没有关系。但是杨某家属确认为,若是没有骑车前的饮酒行为,也就不会发生一系列事故。   所以杨某家属将同桌喝酒的11个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5771.264元,其中刘某需要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他10人连带承担15%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某宴请杨某参加婚礼并让杨某帮忙婚宴,在席间提供酒水是传统习俗,不存在过错。   其他同桌喝酒吃饭的10个人与杨某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席间都是各自喝各自的,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10个同桌吃饭的人也不存在过错。   杨某发生意外身亡,主要原因是无证并醉酒驾驶导致的意外发生身亡,且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全部的责任。   且刘某和其他几个人自愿拿出3万元丧葬费给杨某家属,并不要求返还,也是尽到了人道主义,不应过多苛责。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家属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杨某家属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给出不同看法。   刘某作为婚宴的组织者,宴请杨某参加婚礼并帮忙,在婚礼当天的早上、中午和晚上分别都喝了酒,在这个过程中杨某已经有醉酒迹象。   虽然杨某最后和其他11个人一桌喝酒,但是其他10个人并没有劝酒的行为,因此其他10个人不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刘某已知杨某醉酒后,还放任杨某独自骑车回家。作为婚宴的组织者、邀请者和晚宴的共同饮酒者,有义务、有条件、有能力劝阻杨某不要骑车回家。   但是刘某却并未对杨某的行为进行制止,也没有护送杨某回家,也没有通知杨某家属,而后杨某醉酒驾车身亡。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酌情判决刘某赔偿损失3万元,扣除掉已经垫付的7000元丧葬费,刘某还应赔偿杨某家属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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