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近日报道,辽宁大连,女子花127万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入住10年后,房子突然被查封了。[嘘] 在大连孙女士一家安稳住了近十年的家,门上突然被贴上了一张冰冷的法院拍卖公告,不是她欠了钱,而是当初卖房的开发商,私下把已经卖掉但还没办产权证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 2015年,孙女士掏空全家积蓄,全款127万买下这套房子,装修、入住,按时交着物业水电费,在这里经营着平凡而踏实的小日子,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和小区里其他60余户邻居,会突然面临失去家园的风险。 原来在2016年12月,开发商为获取3亿元贷款,将包括孙女士房屋在内的61套商品房抵押给银行,后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方面理由很直接,房子产权证还在开发商名下,抵押手续合法,银行有权优先处置,对孙女士来说,这无异于一个荒谬的噩梦,自己花真金白银买的、住了多年的家,难道就因为一张没到手的证,就不算数了? 她没有慌乱,而是立刻咨询律师,开始行动,她和邻居们翻箱倒柜,找出所有能证明自己和这个家关系的纸片,泛黄的购房合同、早已收起的全款发票、厚厚一沓连续多年的物业费收据、水电燃气缴费单,甚至当年的装修合同和建材购买小票。 这些在抽屉里躺了多年的日常票据,此刻成了最有力的武器,它们拼凑出一个清晰的事实,这里不是开发商的闲置资产,而是几十户家庭真实生活了十年的家。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银行坚持法律上的“白纸黑字”,认为抵押权最大,孙女士一方则陈述着一个更朴素的事实,我们合法购买、全额付款、长期居住、别无他处,最基本的居住权利,应该被保护。 庭审的关键一刻,出现在法官的一个问题上,法官问银行代表,你们在办理这笔抵押贷款前,有没有派人到这些房子现场看过?如果看了,怎么可能没发现里面住满了人,过着烟火生活? 这个问题,戳中了一个常被忽略的环节: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是否尽到了审慎核查的义务?难道只看一纸登记,而不看房子的实际状况吗? 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等业主,判决的核心逻辑是,在购房人已经支付全款、实际入住且对没能办证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们为了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产生的权利,可以优先于银行后来设立的抵押权。 这事儿可算是让不少人捏了把汗,判决结果出来后,网上讨论得热火朝天。 “看到这个结果,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要是真把住了十年的家给拍卖了,那才叫没天理,法律最后还是保护了实实在在过日子的人。” “这不仅仅是赢了一场官司,更是给所有类似情况的业主吃了一颗定心丸,证明咱们老百姓的合法居住权,是受到保护的。” “银行放贷的时候,难道不去现场看一眼吗?房子明显有人长期居住,这都发现不了?‘形式审查’不能成为不尽职的借口啊。” “最该追责的是开发商!把已经卖掉的房子偷偷拿去抵押,这操作太恶劣了,必须严惩,不能让他们跑了。” “以后买房,哪怕再麻烦,也一定要催着开发商尽快把产权证办下来,一天不到手这房子就一天不算真正稳妥。” “装修发票、物业费单子这些平时不起眼的票据,关键时刻真能救命,大家一定要养成保存好所有交易和居住证据的习惯。” “这个判决好就好在,它没有机械地只认登记名字,法律保护抵押权,但更要保护公民最基本的居住生存权,两者冲突时,优先保护后者,这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如果你是购房者,为了避免孙女士这样的风险,除了催促办证,你平时还会特别注意留存哪些证据?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和建议,你的经验或许能帮到更多人。 信息来源:半岛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