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19岁男子与一女子在酒吧喝酒,结束后,他主动提出送女子回家,女子同意了,谁

运良说是非 2025-12-25 20:06:34

吉林,19岁男子与一女子在酒吧喝酒,结束后,他主动提出送女子回家,女子同意了,谁料,送到小区楼道后,男子露出真面目,他不顾女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淡定离开,女子则哭着报了警。男子家属得知后,给了女子10万,希望得到谅解,女子拿到钱出具了谅解书,而男子则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25年6月9号凌晨三点多,绝大多数人都在睡梦中时,一小区楼道里,却发生了一件极其恶劣的事。 事情得从头一天晚上说起。 19岁男子魏某和女子袁某当晚在一个酒吧碰面喝酒。酒局结束后,时间已经到了9号的凌晨。 魏某提出送袁某回家,袁某觉得都是朋友,再加上她喝了酒不太清醒,独自回去也不安全,也就同意了。 于是,两人一起打了辆出租车。 车子开到了袁某住的小区门口,两人下了车。按理说,魏某已经把袁某平安护送到小区,他可以离开了。 然而,魏某心里却有自己的盘算。他说要看着袁某进了家门,才放心。 接着,魏某跟着袁某走进了她住的那栋居民楼。当两人走到楼道里的时候,魏某彻底撕下了伪装。 他不管不顾地扑向袁某,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 袁某意识到魏某要对她做什么后,她开始强烈抗拒,她根本不愿意! 她一边哭泣,一边拼尽全力反抗,不停摇晃身体试图逃脱。 一个年轻女子在清醒状态下本能地保护着自己。可惜,男女力量上的差距实在太大了。 袁某所有的哭泣、挣扎和反抗,在魏某面前都显得徒劳无力。 魏某最终凭借力量上的绝对优势,在楼道里强行对袁某进行了侵犯。 得逞之后,魏某就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迅速离开了现场。 遭受了如此可怕的侵犯,袁某强忍着痛苦,立刻拿出了手机,在案发现场的楼道里拨打了报警电话。 案发之后,事情的发展进入了司法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魏某的家属站了出来,他们找到调解部门,希望通过调解,取得被害人袁某的谅解。 最终,经过调解,魏某的家属向袁某支付了一笔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袁某接受了这笔赔偿,并出具了一份书面的《谅解书》,表示对魏某予以谅解。 这份谅解书,成为了后来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袁某原谅了魏某的暴行,更不意味着暴行本身可以被抹去或减轻其严重性。 案子被移送到法院进行一审审理。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魏某犯下了强奸罪。 法院最终是怎么认定和判决的呢?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关键点就在于:魏某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袁某的意愿。袁某当时一直在哭泣反抗,就是最明确的拒绝信号。 并且,他使用了暴力手段,利用力量压制袁某的反抗强行与袁某发生关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而且,魏某并不是被警察直接上门逮捕的。他是在接到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通知后,自己主动去了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到了那里,他也比较老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法院认可了这个情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表示自愿认罪,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这也是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的一个因素。 法院注意到,魏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确实通过调解赔偿了袁某10万元,并且袁某也接受了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这表明魏某方面在事后有一定的悔罪,或者说弥补表现,并且实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修复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院会把这看作一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酌定”就是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多少。 综合考量了魏某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质,以及他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这三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后,一审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但是,法院同时宣告:对魏某的这二年有期徒刑,暂不实际执行,给他一个3年的考验期,这就是缓刑3年的意思。 也就是说,魏某不用马上去坐牢,而是在接下来的3年内,他必须老老实实地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考察。 如果在这3年考验期内,他没有再故意犯罪,或者被发现以前还有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先判的那2年有期徒刑就不用再执行了。 但如果他在3年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那就要撤销缓刑,把之前判的2年刑期和新罪的刑期合并执行,重新收监。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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