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湖南长沙,一男子在酒吧中,搭讪女子喝酒,随后,男子将女子带回

沛山评生 2025-12-24 20:54:06

“色字头上一把刀!”湖南长沙,一男子在酒吧中,搭讪女子喝酒,随后,男子将女子带回家继续饮酒。待女子醉酒后,男子趁机对其实施了侵犯。第二天,女子醒后,觉得身体不对劲,便询问男子发生了什么,男子矢口否认。直到女子收到男子在微信群中炫耀和女子发生关系的截图,女子才明确自己遭到了侵犯,遂报警。 事发当时,补女士和朋友在某酒吧小聚,几杯酒下肚正放松时,陌生男子邹某主动上前搭话,热情邀请她一起喝酒。 补女士想着都是出来消遣,没多想就答应了,几人你来我往喝到尽兴。 随后,邹某又提议让补女士去自己家中继续喝酒,补女士酒后脑子发沉,稀里糊涂就跟着去了。 到了邹某家,两人继续饮酒,直到清晨6点多,补女士醉得站都站不稳,倒在床上就昏睡过去。 迷迷糊糊中,她完全没有反抗能力,邹某见有机可乘,竟然趁她醉酒失去意识之际,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更过分的是,事后,邹某还在微信群里发文字炫耀自己的此番行为。 直到当天下午1点多,补女士才消醉醒来。 醒来后,补女士浑身不适,心里隐约不安,连忙问邹某昨晚是不是对自己做了什么。 邹某则矢口否认。 可没过多久,补女士就收到了朋友发来的微信群聊截图,看到邹某的炫耀言论,补女士又羞又气,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很快在邹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民警火速赶到邹某家中,将他当场抓获。 不得不说,邹某的行为着实荒唐!趁补女士醉酒之际对其实施侵害不说,事后还把此种违法犯罪的事情当作炫耀的资本。他,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邹某的行为构成qj罪。 即便他当天也喝醉酒了,但醉酒不是“免责金牌”。 《刑法》第236条规定,qj罪的核心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不管是用暴力、威胁,还是用灌酒、下药让对方失去意识的方式,只要是在对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都构成该罪。 邹某明知补女士醉酒昏睡,没有自主意识,还趁机与之发生关系,成立qj无疑。 邹某和家人事后非常愧疚,想给补女士赔偿求得谅解,但因为补女士要的钱太多而未能谈成。 这也就意味着邹某无法凭借“谅解”而获得额外的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综合全案情节,以强奸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有网友提出假设:“如果邹某和补女士是酒醉前就说好的,你情我愿,相当于一夜情。然而,酒醒了,补女士说没说答应 报警qj,怎么办呢?”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醉酒前的“同意”不等于发生关系当时的有效同意。 判断邹某是否构成qj,主要看事发时,补女士是否有具备同意的能力(性同意权)。 在补女士醉酒过程中,邹某未征得对方同意而实施侵犯,依然成立qj。 最后再提醒大家:无论何时,能够懂得尊重他人,并控制自身欲望,自己才是最安全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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