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子里的坏!陕西西安,一高校男生在同班同学上厕所时,用手机偷拍同学的隐私部位,被

韩胤案件 2025-12-21 18:03:51

骨子里的坏!陕西西安,一高校男生在同班同学上厕所时,用手机偷拍同学的隐私部位,被发现男生赶紧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删除了照片,同不想闹大原谅了他。那名男生不但不感激同学,又偷偷潜入同学宿舍,望他的暖壶里撒尿,被同学误喝。警方对男生罚款500,同学不认可,将男生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王松和廖明同是某高校,同一专业的同班同学。 两人只限于同学关系,并不过多的交往。 2023年10月15日,王松在课间上厕所时。意外发现廖明在用手机偷拍他。 因两人都是男生,开始王松并没在意,以为对方是在玩手机。 后面越看越不对劲,抢过手机,果然发现对方是在拍他的隐私部位。 王松顿时气炸:指责廖明年纪轻轻的不学好,岂不是妄读圣贤书! 王松要把廖明的手机上交,让老师和同学看看他干的这些龌 龊事儿。 廖明害怕受处分,赶紧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又当着王松的面将照片全部删除。 然后又是道歉,又是说好话,其目的就是不想被处分。 王松生性善良,他也不想同学在校期间留下污点,影响他将来的前途。 在廖明保证不再偷拍后,就原谅了他,称这事只有两人知道,不再追究。 本来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廖明却发现王松不再和他交流了,平时也不愿搭理他。 于是心里就产生了报复王松的心理。 王松虽然善良,他怎么都没想到,反倒被心胸狭窄的廖明给记恨上了,一心想要报复他。 廖明一直在找机会,这事一直拖到了今年的3月13日。 廖明趁王松宿舍里没人之际,偷偷摸进去,好,王松使用的暖水壶里撒了一泡尿。 然后照原样放好,又偷偷溜走。 王松回宿舍后并未察觉有异样,将暖壶里的尿液勿当做水喝下。 王松觉得受到了屈辱,气的浑身发抖,自己又没做错什么,是谁这么欺负人? 随后他调去了宿舍的监控。发现原来干这事的竟然是廖明。 当天愤怒的王松选择了报警。 直到13天后,廖明才给王松写了一封道歉信。 又写了一份保证书交给了警方。 一个多月后,警方做出对廖明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7日学校才决定给廖明记过处分。 9月1日,廖明手写检讨书教于学校。 王松对这样的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有的人做错事可以原谅,但对有的人做错了事原谅他,就是在纵容。 他认为,不疼不痒的处罚,对廖明这样道德败坏的人来说,不足以震慑。 9月22日,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派出所对廖明的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 做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派出所,对王松的报警重做出新处理。 随后王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廖明赔偿因偷拍其隐私,造成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 赔偿其四次医疗检测和检查费815元,因此产生的交通费,391.64元。 因廖明向暖水壶里撒尿致其误喝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包括该案的诉讼费由廖明承担。 廖明因理亏对王松提出的赔偿要求并未辩解。 法院认定,廖明偷偷进入王松宿舍后,故意往暖水壶里撒尿,造成受害人的暖壶报废无法使用。 但并未认定王松提出的造成误喝的情形。 廖明的行为,对王松的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属于侵犯王松的人格尊严。 那么廖明应赔偿王松因此产生的检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情虽然告一段落,但因此事引发的关注和热议,却一直在发酵。 有人认为,这种道德败坏的学生,尽管接受了高等教育,也未能改正其扭曲的心理。 记大过的处分太轻,应当令其接受法律的惩罚,并清理出学校,至少让他背个留校察看的处分,让他再也不敢祸害其他学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厕所是私密空间,上厕所是个人私密活动。 廖明用手机偷拍同学隐私部位,此行为属于偷拍他人隐私行为。 廖明未经他人同意进行偷拍,违背了他人意愿,侵犯了他人隐私,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最初对其罚款500元,就是依据该条款作出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廖明偷偷进入王松宿舍,往暖水壶里撒尿,该行为虽未造成王松身体上的实质伤害。 但从普通人的认知来看,这种行为,是对他人的侮辱和不尊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松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 法院据此认定,廖明侵犯了王松的人格尊严,判决其赔偿王松检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廖明赔偿王松检查费、医疗费815元。 交通费391.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4134.64元,驳回了王松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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