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枉?陕西旬阳,一名男子在高速服务区突发高烧、抽搐、呼吸困难,自己打了120。救护车赶到后,医护人员把人接上车,一路监测生命体征,准备送回医院。途中经过高架桥,男子情绪突然变得很激动,坚持要下车小便。救护车在桥上靠边停下,人自己拉门下车,往前跑。医生跟着下车想防意外,夜里车流多,被来车挡了一下,就这一瞬间,男子突然转向,翻过护栏跳了下去,人没救回来,事后家属将医院和救护车上的人起诉,法院宣判:医院担责 10%,赔偿13万余元 家属认为,医院有责任:怎么能在大晚上把车停在禁停路段?怎么能让神志不清的病人独自下车? 医院觉得很委屈:监控显示,男子在车上意识清醒,还能打电话,突然跳桥自杀,这谁能预料得到? 事情闹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是:男子跳桥是他自己的行为,和医院的急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在转运病人时应该更加谨慎。停在禁停路段、让病人独自下车,确实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最后,医院被判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13万余元 有网友不理解:这和救护车有什么关系?干嘛不把高速路一起告呢?桥上护栏太短了才115cm,应该300cm以上 其实从生活经验看,一个人在车上表现正常,说要上厕所,这个要求本身一点都不过分。谁都不可能因为一句我要小便,就被当成失控对象按住不放。放到日常场景里,这种处理方式完全说得通 但法院看的不是日常逻辑,而是专业场景下该怎么兜风险。这个人刚刚高烧、抽搐过,是被120接走的患者,不是顺风车乘客。就算当时能交流、能打电话,也不代表行为完全可预测。法律不会要求医护人员读心术,但会要求在高风险地点尽量避免制造新的风险点 真正被放大的不是上厕所这个请求,而是地点和方式。在高架桥靠边停车,本身就是高危环境。处理办法不只有一种,比如坚持把车开到安全区域、服务区或出口再解决,比如全程贴身陪护、限制患者自行行动,而不是让人自己开门下车。法院认定的问题在这里,而不是你为什么要满足他的生理需求 患者救护车上要求下车小便 坠桥身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