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男子开车与另一辆车发生轻微刮蹭,车损也就600元,可交警却说要把车拖到指定停车场,然后通知救援公司来拖车。事后男子提车时被收取了300元拖车费。男子认为停车和交警队有串通乱收费,于是将交警队告上法院,要求认定拖车行为违法,并退还300元,可一审法院却以不是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直到检察院介入此事后,才有了不一样的结果。 江苏宿迁的天空阴沉沉的,空气里带着一丝闷热。付先生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出门办事。 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一天会因为一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小刮蹭,彻底改变他对“执法”和“维权”这两个词的认知。 车子行驶到市区一条并不算繁忙的道路时,前方一辆车突然减速。付先生反应及时踩下刹车,但还是与对方车辆发生了轻微接触。 “咯噔”一声,两辆车停了下来。下车查看后,双方都松了一口气——没有人受伤,车子只是留下几道浅浅的划痕。对方车主看了看,说修一下最多几百块钱。 按理说,这样的事故拍照、报警、认责,流程很快。交警赶到后,现场勘查、拍照、询问,确认这是一起典型的轻微交通事故,责任也并不复杂。付先生心想,事情很快就能结束。 可就在他准备上车离开时,一名交警却拦住了他,说车辆需要被拖走,送到指定停车场。付先生一愣,下意识问了一句:“车还能开,事故也不严重,为什么要拖?” 交警语气平淡,却不容商量:“这是规定,必须拖走,等处理完再来提车。” “那我自己叫拖车行不行?”付先生又问。 “不行,只能用指定的救援公司。”对方回答得干脆利落。 付先生心里隐约有些不安。他注意到,交警并没有出示任何书面决定,也没有开具扣押车辆的凭证,只是简单口头通知了一句“到时候来提车”。 可面对执法人员,他还是选择了配合。很快,一辆救援拖车赶到,将他的车拖走了。 几天后,事故处理完毕。维修评估结果出来,车损只有600元。付先生松了口气,觉得这事总算翻篇了。 他来到指定停车场提车,却被工作人员拦下,指着收费单说:“拖车费300元,交了才能走。” 付先生当场愣住了。他反复确认:“300元?我又没要求拖车,是交警让拖的。” 对方态度冷淡:“我们只负责收费,不交钱车不能开走。” 那一刻,付先生心里涌起一股说不出的憋屈。车损600元,拖车费却要300元,这几乎占了一半。 他越想越不对劲,隐约觉得这里面有问题:交警指定拖车、指定停车场,费用却由当事人承担,这合理吗? 为了先把车开走,他还是交了钱。但这300元成了他心里的一根刺。回家后,他越想越不甘心,开始查资料、翻法律条文。 他发现,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交警才可以依法扣押或拖移车辆,而且必须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可他当时,什么都没见到。 几经犹豫后,付先生决定起诉交警队。他的诉求很简单:确认拖车行为违法,并退还那300元。可现实再次给了他一记重击。 一审法院在审查后,直接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不属于行政案件”,认为这是拖车公司收费引发的民事纠纷。 那一刻,付先生坐在法院走廊的长椅上,心里一片冰凉。他不是为了300元,而是觉得普通人面对这样的情况,似乎连说理的门都进不去。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检察院的介入。当地检察机关在了解案情后,发现问题并不简单。 拖车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交警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这些问题,显然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 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意见,认为该案应当作为行政诉讼受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法院重新审查案件,最终决定立案。 庭审中,付先生第一次有机会完整讲述整个过程。从事故现场的困惑,到提车时的愤怒,再到被拒之门外的无奈,他说得并不激烈,却句句真实。 交警部门则未能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也无法说明为何在无紧急情形下强制拖车,更无法出示任何当时的扣押凭证。 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交警队在没有合理法律依据、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付先生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拖车费用,应当返还。救援公司须退还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