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七种无需举证的情况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这是经过科学验证、普遍认可的客观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比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勾股定理等,这些是被科学界广泛承认的,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再去证明其真实性。 2. 众所周知的事实: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事实。例如当地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某个知名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大家都知道且没有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法律明确规定从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事实存在。比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结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认知的经验可以推断出的事实。例如,甲在正常天气情况下,每天早上都会在固定时间经过家门口的公交站去上班,今天早上公交站没有甲的身影,且甲平时上班从不迟到、请假等已知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合理推断甲今天可能因特殊原因没有去上班。 5.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经过劳动仲裁或者商事仲裁等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在后续相关案件中无需再次举证。例如,劳动仲裁裁决某企业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裁决生效后,在涉及该企业与员工之间关于该经济补偿纠纷的其他案件中,此裁决确认的事实无需再举证。 6.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其他案件中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在本案中无需重复举证。比如在甲和乙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甲向乙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在乙基于该质量问题向甲主张后续赔偿等相关案件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这一基本事实无需再次举证。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举证。比如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并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在后续因该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时,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所证明的借款事实等内容无需再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现在政治格局是两超多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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