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有意思,平时张口闭口都要“向美国学习”的法学大拿们,怎么一提到美国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就急眼了? 这情景活像照妖镜,瞬间映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面孔。一面是某些学者对美国制度如数家珍时的推崇备至,另一面是他们面对同类监管逻辑时突如其来的“国情特殊论”。同一个“法治精神”,怎么漂洋过海到了自家门前,味道就变了呢? 说穿了,一些人爱学习的可能不是“美国法律”本身,而是“美国法律为我所用”的那份“自由”。他们乐于借鉴的,往往是那些能扩大自身话语权、弱化监管的所谓“先进理念”。可一旦碰上像《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这样真正体现美国国家安全核心诉求的法律,态度就暧昧起来。 这部1938年为反纳粹宣传而生的法律,骨子里刻着“透明”与“监管”四个大字。它的核心简单直接:任何代表外国政府、政党或实体在美国从事特定活动(尤其是政治性活动)的人或组织,都必须向美国司法部坦白身份、披露关系、报告活动与资金。不登记?后果很严重,刑事指控和巨额罚款等着你。近年来,它的执行更是日趋主动和严格,中国实体已成为重点“关照对象”。 美国用这部法律织就了一张严密的大网。它不仅防敌人,也管盟友。从二战防范纳粹渗透,到冷战应对苏联影响,再到今天全方位警惕所谓“中国影响力”,这部法律始终是美国维护“知情权”和“国家安全”的称手工具。法律学者江辉指出,这种“外国代理人”标签本身就带有污名化效应,再叠加强制披露义务带来的额外成本,实际效果就是限制甚至禁止外国代理人在本国的政治活动。美国自己将其运用得炉火纯青,却对其他国家基于同样逻辑的立法指手画脚,这正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目光转回国内,境外资金通过学术研究、智库项目等方式进行渗透和影响的现象,已非杞人忧天。有研究揭示,部分受境外资助的课题,议题选择上明显倾向于解构中国正面叙事。更令人警惕的是“旋转门”现象,个别学者利用境外资助课题的成果,最终服务于外部的战略叙事框架。这些行为,恰恰是美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旨在曝光和监管的核心对象。 那么,当中国学术界讨论借鉴域外经验、构建我们自己的涉外法治体系,以应对真实存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为何会引发某些“大拿”的强烈反弹?这恐怕不只是学术分歧,而是触及了某些深层利益。他们可能担心,阳光照进来,会让一些藏在“学术自由”“国际交流”漂亮外衣下的东西现出原形。 维护国家安全,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和神圣职责。美国的法律实践清晰地告诉我们,开放的国度更需要清晰的法律红线和透明的监管框架。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本国法律,填补监管空白,是再正常不过的法治建设路径。在这一点上扭扭捏捏、说三道四,暴露的绝非对法治的真谛,而是对“无约束影响力”的眷恋。 全球化时代,我们绝不关上交流合作的大门,但也绝不能天真地撤除必要的防线。构建中国特色的外国代理人管理制度,不是为了封闭,而是为了在透明、平等的规则下,开展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国际互动。这需要的不是双标的指责,而是实事求是的探讨和建设性的智慧。毕竟,真正的法学精神,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安全,而不是为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供虚幻的“免罪金牌”。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代理人制度 中美律师差异 外国利益代理人 美西方代理人 美国法律人 代理人法 外国人代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