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55岁男子被叫去帮忙修花生脱果机,维修期间,负责人2次让人开闸,导致机

运良说是非 2025-12-10 14:04:18

河南信阳,55岁男子被叫去帮忙修花生脱果机,维修期间,负责人2次让人开闸,导致机器突然通电,男子当场被绞进机器身亡,事后,负责人私下和男子儿子达成14万赔偿协议,半个月后,男子女儿才接到父亲去世的消息,她认为这事不是光用钱就能摆平的,负责人必须受到惩罚,于是她进行刑事报案,却被告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这让女儿无法接受。 55岁的张老汉是当地是出了名的“机器通”,自家做工程,捣鼓各种设备几十年,经验丰富得很。 这天,他被附近一家农业公司的负责人叫去帮忙修花生脱果机,说机器卡壳了,脱果机转不动。 张老汉揣着工具包就到了场地,他围着那台铁家伙转了两圈,又蹲下来检查皮带轮,说可能是电机轴卡了东西,得拆开看看。 等张老汉正修到关键处时,负责人突然喊了一嗓子,让另一人把总闸合上,说要开场地灯,天有点暗了。 那人应了一声,就去推电闸,张老汉听见动静抬头,刚要开口问,机器突然通电,"轰"地一声启动了。 原本毫无声息的脱果机猛地发出轰鸣,距离机器最近的张老汉,根本来不及反应,甚至没能发出一声呼喊,瞬间被卷入那钢铁绞轮之中。 负责人见状,吓得腿都软了,哆嗦着喊"快断电",可一切已经晚了。 这个一辈子跟机器打交道、靠手艺吃饭的老实人,以最惨烈的方式死在了机器手里。 张老汉女儿张娟(化名)接到消息时,已经是事发2周后。她人都哭到晕厥,说这么大的事,为啥不第一时间告诉我? 回到老家后,她找到负责人要说法,对方表示,我们已经跟死者儿子达成了14万的赔偿协议了。 张娟对此无法接受。那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被轻飘飘地了结了? 她觉得,简单赔钱太便宜对方了,她必须要让对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要是当时有人多留个心眼,要是总闸能分开控制,要是父亲修机器时有人提醒一句"断电",是不是就不会有今天?这是用钱就可以摆平的事吗? 绝望之中,张女士选择了报警,寄希望于法律能还父亲一个公道。 然而,警方表示,经审查对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负责人后来解释,当时总闸确实同时控制着脱果机和大灯,他根本不知道开灯会连机器也启动。脱果机本身还有个分闸,可那天也忘了关。 涉事公司负责人面对汹涌的质疑,反复强调这是一场“意外”,强调自己不知道总闸连着机器。 然而,一个对外承接业务、拥有大型机械设备的农业公司,其电路管理竟如此混乱、危险?厂房里关键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何在?操作工人的基础安全培训又何在? 两次合闸的操作指令,在明知有维修人员在机器附近工作时,为何没有进行最基础的安全确认?一句简单的“不知道”,真的能抹平所有的责任和过失吗? 有人认为,双方都有责任,维修工应该在闸箱旁立“正在维修、请勿合闸”警示牌。公司在没有了解拉闸原因的情况下贸然合闸,负主要责任。死者应按工伤事故处理。 不过,都出人命了不予立案,这根据在哪?不管是有意犯罪还是无意的过错,公安都应立案侦查事实。死人就是命案,人命关天都属于刑事案件,这种勾字眼做法就是犯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农业公司负责人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管理者,肯定是负有保障作业安全的法定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本案中公司存在2项严重安全管理疏漏。 第一,控制花生脱果机的总闸与场地照明电路共用,未设置独立开关,已经违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重要设备应配置独立控制回路”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在明知维修人员正在机体内作业的情况下,2次指令开启总闸,且未确认脱果机分闸是否处于断电状态,直接违反“检修必须断电并挂牌警示”的安全操作规程。 张老汉的死亡结果与公司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规定,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公司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过失行为符合“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的构成要件。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14万元赔偿虽达成民事和解,但刑事责任的追究需独立评估,民事赔偿不影响刑事立案的法定标准。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0 阅读:0
运良说是非

运良说是非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