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女子带家人在餐厅扫码点餐时,被菜单上“石斑鱼118元/份”的标示吸引而下单。不料,结账时,女子惊讶地发现账单按“118元/斤”计算,整桌消费高达5607元,仅这一道菜就比预期多出531元。女子质疑商家虚假标价,要求退还多收的钱,对方却坚持“海鲜一律按斤卖,标‘份’是显示问题”,并只愿承诺下次给予折扣。协商不成,女子向市监局投诉,但近两个月未获解决。无奈,女子在网络上爆料,餐厅态度急转。 张女士带着家人,满怀期待地来到当地一家餐厅用餐,餐厅环境尚可,服务员引导他们落座后,示意可以通过桌面上的二维码扫码点餐。 张女士拿起手机,熟练地扫码,电子菜单页面随即弹出,浏览菜单时,一道“石斑鱼”吸引了家人的兴趣。 在菜单清晰的展示页面上,这道菜的配图诱人,旁边标注的价格是 “118元” ,紧随其后的计价单位,明确无误地写着 “一份” 。 在张女士及其家人的普遍认知和日常消费经验中,餐厅菜品,特别是此类已加工烹制的菜肴,通常以“份”为计价单位,标明一份的价格,就意味着这是享用这道菜品的总费用。 基于对菜单标识的信赖,他们点下了这份“118元”的石斑鱼,同时搭配了其他菜肴。 餐毕,家人对菜品还算满意,直到服务员递上最终的消费账单,张女士核对时,笑容瞬间凝固了。 账单总额高达5607元,这远超了张女士的心理预期,她立刻逐项仔细查验,目光最终锁定在那道石斑鱼上。 账单明细显示,石斑鱼的计价方式赫然变成了 “118元/斤” ,并且根据所称重量,累计计算出了一个远高于118元的费用。 张女士向收银员提出质疑:“等一下,我们点的时候,菜单上明明写的是118元一份啊!” 收银员语气平淡地解释:“女士,我们家所有海鲜都是按‘斤’卖、按‘斤’称重计费的,没有按‘份’卖的。” 张女士感到难以置信:“按斤?可是我们点餐的时候,扫码看到的菜单,白纸黑字写的就是‘一份’!如果按斤卖,那一份是多少斤?为什么点的时候不说明?” 张女士当即要求查看点餐时手机上的菜单记录,确认自己并非记错。 然而,此时无论是电子菜单界面,还是可能存在的纸质备查菜单,其显示的“一份”与账单上的“一斤”,构成了尖锐的矛盾。 粗略计算下来,按“斤”收费使得这道石斑鱼的实际价格,比起他们点单时理解的“份”价,暴涨了约五倍,仅这一道菜就被多收取了531元。 张女士感到一股怒火涌上心头,认为餐厅存在故意误导的嫌疑。 张女士当场向餐厅经理提出交涉,要求多收的531元应当立即退还。 然而,餐厅方面的态度坚决,认为海鲜从来都是按斤卖的,这是行业规矩,而菜单上可能显示有误,但按斤计价是肯定的,不能退钱。 为了安抚顾客,经理甚至提出“下次光顾可以给予折扣”的所谓解决方案。 但张女士拒绝这种毫无诚意的“补偿”,坚持要求退还多收的款项。 在餐厅现场交涉无果后,张女士进行了投诉,但始终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张女士求助媒体爆料,引发热议。 餐厅关注到这个情况后,主动联系了张女士,迅速表达了歉意,并将多收的531元全额退还给了张女士。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本案中,餐厅在交易前标示的计价单位为“份”,在交易后却按“斤”结算,这种“前后不一致”的操作,直接违反了明码标价必须“真实明确”、“标示醒目”的基本要求。 “份”与“斤”在法律和普通消费者认知中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计价模式,其导致的支付金额差异是巨大的。 所以,如查实餐厅也未在餐厅内明码标示价格,则其电子显示错误的辩解不能免除其责任,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采取罚款处罚。 此外,餐厅的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其“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具体到本案,餐厅在点餐环节,仅标示“118元/份”,完全隐匿了“按实际称重斤两计算”这一关键条件,或通过使用“份”这一与最终结算方式(斤)不符的单位,让张女士产生了错误认识,促成了交易。 可见,餐厅的行为已超出一般的“标价失误”范畴,其模式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和欺骗性,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张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即要求退还多收的531元,并增加赔偿损失1593元。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