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轻了?”重庆,女子领着未拴绳的“哈士奇”狗突然冲向一男子,男子逃跑时一下摔倒

福康说案例 2025-12-05 22:48:21

“判轻了?”重庆,女子领着未拴绳的“哈士奇”狗突然冲向一男子,男子逃跑时一下摔倒在绿化带,顿时火冒三丈,指责女子:遛狗还是把绳子牵了!没想到,女子立马回骂,还扇了他一巴掌,男子气的拿出手机录像,女子冲上前阻止他录像,并抢手机,拿手机砸伤男子的鼻子,事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男子将女子告上法院,女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可女子不服上诉,她说可能是误伤,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她是故意打伤男子的,二审这样判! 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就反问女子一句“遛狗为啥不给狗拴绳?”被女子打了,最终因此事上了法院,自己的鼻子还留下后遗症,留了疤痕,一擤鼻涕就疼…… 这得从2025年2月24号晚上说起,当晚刘先生牵着朋友家的狗在某小区散步,一切原本正常,可意外发生的令他猝不及防。 刘先生正在走着,突然,两只未拴绳的狗奔他冲过来了,而且这狗还是哈士奇。 刘先生一看不好,立马逃跑,可能天黑加上事发突然比较慌乱,他一下子摔倒在小区绿化带里面。 摔倒在绿化带中的刘先生觉得又尴尬又狼狈,顿时火冒三丈,对女子说:“遛狗还是把绳子牵了!” 不曾想,其中一名狗主人王女士不但觉得自己没有错,反而回怼刘先生,甚至还辱骂他。 刘先生本就恼火,便和王女士发生了争执,过程中,王女士也不是善茬,打了刘先生一耳光。 刘先生没想到他遇到了蛮横不讲理的,为了留下证据,他掏出手机打开录像,这下麻烦更大了。 王女士一看他拿手机就冲上来阻止他,抢他手机,之后,拿手机砸了刘先生的鼻子。 刘先生顿时鲜血直流,疼的他脑瓜子嗡嗡的。 此时,刘先生立马报警了,可是,在这之后,王女士又打了他。 刘先生这顿揍挨的不轻,到医院一看,鼻梁骨骨折了,面部也多处受伤。 事后,经法医鉴定,刘先生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王女士和刘先生发生争执,拿手机把刘先生的鼻子打伤,造成鼻梁骨折,已经不是治安事件那么简单了。 王女士故意伤害刘先生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超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在与刘先生争执过程中,持手机将刘先生鼻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这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王女士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其故意伤害行为给刘先生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工作、生活和精神上的诸多影响。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有期徒刑1年。 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说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实是她故意殴打刘先生的,但有可能是自己在和刘先生拉扯的时候“误伤”了他,所以,自己不构成伤害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看来一审判决后,王女士没有意识到自己遛狗不拴绳,又将他人打伤的严重后果。 有人说,哎,悲哀,养狗的一女子竟然把大男人打伤,是什么让一个大男人不敢硬刚?养狗的就这么厉害吗? 这件事的主要原因,就是王女士遛狗未牵绳,导致其宠物犬追赶刘先生,双方发生争执后,王女士与刘先生争执,拿手机打伤刘先生,造成其鼻梁骨骨折、面部多处受伤(轻伤二级)。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王女士没有对自己的狗进行管束行为,没有拴绳,或者在狗追人的时候未及时制止。 王女士的宠物犬的追赶刘先生的行为,与后续冲突存在因果关系。 且刘先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刘先生没有挑衅或者逗狗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王女士声称“只是挡一下”:说刘先生先挥拳,她抬手挡,结果不小心砸到他的脸。 但刘先生当时在拿手机录像,根本没攻击;法医鉴定显示,伤口是从右上向左下“直击”鼻根,和“挡”的动作完全不符。 第二,刘先生有证人的证言,加上他自己的陈述,还有王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都能证明,刘先生鼻子受伤就被王女士打的。 因此,二审认定王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2月5号,刘先生表示,他的鼻子被打伤后,留下了后遗症,一擤鼻涕就疼,而且,他的鼻子还留下了疤痕,因此,他遭受了沉重的精神打击,都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焦虑症。 所以,刘先生打算下一步起诉王女士,让她赔偿医疗费等。 王女士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刘先生鼻子受伤,刘先生为了治疗伤病花费了医疗费等费用,还可能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等。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刘先生有权要求王女士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最后想说,遛狗要拴绳,这是对他人安全负责,也是避免因狗惹事最好的方法。 关注@福康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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