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女子的手机掉在了滴滴车上,车上的大妈称是自己捡到了手机,要求女子给200元才愿意归还。女子则表示,你只是乘客,手机是我掉在车上的,司机都没有说要钱,你凭什么要让我花钱来赎回?最后,双方僵持不下,大妈还说,你们以多欺少,有本事就打我呀,反正就是拿着手机不肯归还。 女子当天是和朋友约好一起去吃饭,地点比较远,所以他们提前预约了滴滴车。 坐上车后,几人想着要去的美食店,心情格外开心,你一言我一语说个不停。 到了目的地,女子为了方便下车,把手机揣进了衣兜,谁知手机揣得比较浅,下车时从衣兜里滑了出来,掉在了车上。 最开始女子没发现手机丢失,走了一段路后,习惯性去拿手机才发现不见了。她赶紧用朋友的手机联系司机,此时司机已经接到了车上的大妈,便询问大妈,您看到车上有手机吗? 其实大妈一上车就看到了手机,当时悄悄把手机揣进了自己衣兜,没想到女子的电话来得这么快——自己还没下车,对方就找来了。她只能把手机亮给司机看,问,是不是这一部? 司机连忙说,您把手机给我吧,失主再问,我得给人家送过去。 大妈却不肯给,称这是自己捡到的手机,到时候对方给报酬也该给我,不是给你。 司机见状有些无奈,这位大妈显然不讲道理,但他没和大妈争执,直接联系女子,约好了见面地址。司机心想,先把大妈载到目的地,再看怎么处理,现在不能让大妈下车,万一她把手机带走就麻烦了。 到了约定地点,司机说明情况后,大妈毫不客气地说,手机是我捡到的,你们得给我200元,不然我不会给你们。 女子有些生气,司机都没开口要钱,你凭什么要200?你只是车上的乘客,我的手机掉在车上,就算捡到也该是司机捡到,怎么轮到你拿我的手机? 大妈反驳,称自己坐在后排,上车就看到了手机,自然是自己捡到的,怎么成司机捡到的了? 同行的朋友也加入争辩,你只是车上的大妈,这是女子掉在车上的物品,你拿走就属于侵占了——车上的遗失物本就该由司机保管,什么时候成你的了? 大妈觉得对方人多、以多欺少,又见他们不肯给钱,情绪有些失控,你们有本事就打我呀,今天我就是不给手机。 司机也帮女子说情,人家小姑娘工资不高,年轻人买手机也不便宜,您干嘛捏着手机不放呢?这手机不是您的,拿着能心安吗?您要200元的理由是什么?难不成坐上车看到旁边的手机,拿在手里就是自己的了,还能向别人要钱? 大妈见所有人都针对自己,又听说对方要报警,担心民警会判定自己没理,还可能留下不好的记录,这才心不甘情不愿地把手机还给了女子。 女子将事情的前因后果拍成视频发布出来,避免大妈回去恶人先告状。她表示,就算要给钱,我也是给司机,不会给这位车上的大妈——这种人不能惯着。 一、女子的手机掉在了滴滴车上,司机作为车内遗失物的临时保管人,有义务协助大妈将手机返还给女子。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约车司机对车内遗失物负有法定保管义务,需主动协助核实、促成返还。本案中司机控制现场、联系失主、约定见面地址,已尽到合理义务;若司机未尽责导致物品丢失,需承担民事赔偿。 二、手机不是谁捡到就是谁的,拾得人必须物归原主,也可以适当向对方索要因保管、返还手机产生的必要费用(如合理交通费、误工费)。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是法定义务,不得私自占有或索要无依据报酬。本案中大妈未产生任何必要支出却索要2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拒不返还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蓬勃新闻,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