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上班期间在卫生间一待就是4小时,一个月内出现14次同样情况,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将他解雇。男子不服,先后两次上诉,辩解称:我滞留卫生间是为了处理痔疮!并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男子李某在苏州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签了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接近4小时。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却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他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一审败诉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 总结来看,这起事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员工的生理需求与公司的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李某因痔疮滞留卫生间的理由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导致自身诉求缺乏有力支撑;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程序上较为合规。最终通过调解达成的补助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也给劳资双方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即员工遇到身体状况需及时沟通,公司也可在规的前提下适当体现人文关怀。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来源:纵览新闻 2025-12-2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