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的立场很重要!立法者要从国家整体出发,以广大人民立益为先,为绝大多数想法,用法律震慑违法者,使其心存敬畏,而不是温情处处为违法者开脱。 可立法要是站错了队,后果能有多糟?去年国务院督查组曝光的几件事,看得人上火。湖北黄石、黄冈等 5 个市,居然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本地设分支机构,才能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 这不明摆着把外地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吗?农民工工资保障是多数劳动者的正义权益,结果地方为了护着本地少数机构的利益,硬是给设了门槛。 要是立法者当初点头认了这规矩,那农民工拿不到工资的风险就高了,少数机构倒能躺着赚钱,这就是典型的 “非正义压过正义”。 还有广东中山坦洲镇,有个清淤项目招投标居然指定交易对象,根本没走公平竞争审查。招投标本是为了让多数企业公平竞争,结果少数人搞 “暗箱操作”,不仅坑了其他企业,最后埋单的还是纳税人 —— 项目质量没保障,花的钱还多。 这些地方政策之所以被整改,就是因为违背了 “多数人权益优先” 的立法原则。立法者要是在制定上位法时就给地方保护留口子,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成了空话,多数企业和消费者都得吃亏。 更要警惕的是 “打着保护旗号的本末倒置”。比如有人替违法企业喊冤,说 “罚款太重影响生存”,可要是立法者真听了这话,降低违法成本,就会有更多企业跟风造假。 之前食品安全法没修订时,有的企业掺假被查,罚几万块就了事,结果造假屡禁不止;后来立法者加大处罚,有的企业一次被罚几百万,立马就不敢动歪心思了。这说明,对违法者的 “温情”,就是对多数受害者的 “冷酷”。 有人可能会问:“优先保护多数人,那少数人咋办?” 这里得把话说清楚:立法者要保的是 “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是 “少数人的非正义诉求”。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案例,就把这界限划得很明白。 重庆有个案子,潘某瘫痪后被丈夫用离婚协议骗走了房子,法院直接撤销协议,把房子判给了潘某。潘某是肢体二级残疾,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少数群体,她的财产权是合法权益,立法者在《残疾人保障法》里早就明确要保护。 还有深圳那个企业,因为残疾人李某体检有 “窦性心动过缓” 就拒录,最后赔了钱还得道歉。这些判决背后,是立法者的清晰立场: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还要优先保,但前提是这权益是正义的。 反过来,要是少数人的诉求不合法,再怎么闹也不能迁就。比如有的小区少数业主占着公共绿地种菜,说 “这是我的使用权”,可多数业主需要绿地休闲,立法者就明确公共绿地归全体业主共有,占绿地就是违法。 最高法有个指导案例更典型:重庆一个小区车位配比 1:0.3,特别紧张,有个非业主手里攥着 73 个车位被法院查封,最后法院没整体拍卖给少数买家,而是拆成单个卖给小区业主,每户只能买一个。 这既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满足了多数业主的停车需求,完美体现了 “优先保正义、保多数,兼顾合法少数” 的原则。 立法者的立场不是喊口号,而是藏在每一条法律条文的细节里。食品安全法修订时,立法者没搞 “大而全”,而是盯着 “罐车运输”“婴幼儿液态乳” 这些具体问题补漏洞,这就是把多数人安危放在心上。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APP 必须给用户 “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不能用 “注销账号” 逼用户就范,这就是站在多数用户的角度想问题。 要守住这立场,立法者得过两道关:一是 “不被少数利益集团游说”,有的企业为了少受监管,花大价钱找关系,立法者要是扛不住压力,就可能在条文中留 “后门”。 二是 “不被虚假民意绑架”,有的违法者装可怜博同情,立法者要是被情绪左右,就可能弱化处罚,损害多数人利益。 其实立法者的立场,说到底就是 “站在国家整体看问题”。就像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者没纠结于 “骗子会不会被重判”,而是盯着 “怎么保护上亿潜在受害者”,规定了银行、运营商的反诈责任,实施后电诈案件下降了不少。这就是对的立场:法律的刀子要对准违法者,盾牌要护着多数人。 说到底,立法者的立场就是法律的 “底气”。立场对了,哪怕条文少,也能管住大问题;立场歪了,条文再细,也挡不住乱象。 从罐车运输的许可,到 APP 的隐私权限,再到小区的车位拍卖,这些事儿都在提醒我们:立法者必须把 “国家整体”“人民利益” 刻在心里,优先护正义、护多数,对违法者坚决说 “不”。 要是哪天立法者开始给违法者找台阶,给非正义诉求开绿灯,那法律就会失去民心,最后没人再信法、守法。这道立场的底线,谁也不能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