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入室抢婴案”指2006年12月发生在山东肥城的一起恶性犯罪案件,主犯曾某孩等人入室抢走8个月大男婴姜甲儒并转卖。该案于2025年9月一审宣判,主犯曾某孩被判死缓(当庭辱骂受害者后上诉),另两名主犯获无期徒刑,协助者袁某贵被判15年。二审将于12月5日在泰安中院开庭。 一、案件起缘与作案经过 2006 年 10 月左右,曾某孩得知济宁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欲抱养男婴,便产生盗窃男婴出卖的想法,随后纠集吕某东、王某勇共同预谋作案。吕某东向同村村民袁某贵提出需寻找男婴出卖,许诺给予报酬,袁某贵遂告知同村姜某丙(被害人姜甲儒的爷爷)家有 8 个月大男婴,且孩子父母在外打工、家中仅两位老人照看的关键信息,并带领吕某东实地指认了姜家住址。 同年 12 月 4 日凌晨 1 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携带断线钳、撬棍、手电筒等工具,从汶上县搭乘出租车前往泰安市肥城市王庄镇后渔村姜家。三人先拉断村里电闸,后翻墙入院、撬锁进屋,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试图反抗的姜某丙夫妇(致爷爷受伤),吕某东则进入西卧室将熟睡中的姜甲儒强行抱走,逃离时还反锁大门。 次日,曾某孩、吕某东冒充姜甲儒的父亲,将孩子以 28600 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所得赃款由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三人瓜分,袁某贵未获分文。刘某强、苏某娥夫妇为姜甲儒取名 “刘某正”,为其办理落户并抚养长大。经查,四名被告人案发前均有案底,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均因盗窃罪被判过刑,其中两人还犯有强J罪、脱逃罪,王某勇累计刑期达 23 年。 二、十八年寻亲与案件侦破 姜甲儒被抢后,其父母姜某乙、乔守芬立刻辞掉工作,踏上全国寻亲之路。此后 18 年,二人跑遍 30 多个城市,张贴大量寻人启事,耗尽所有积蓄,且放弃了再生育的机会。期间,爷爷姜某丙因自责与思念含恨离世,奶奶终日以泪洗面、精神几近崩溃,家庭生活彻底被改变。 2024 年 1 月,山东与江西警方通过 DNA 比对技术,在济宁市找到已成年的姜甲儒(刘某正)。经鉴定,姜某乙、乔守芬系其生物学父母。同月,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贵四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立案调查,后检察机关以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于 2025 年 2 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一审庭审与判决结果 2025 年 4 月 2 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80 余名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中,曾某孩、袁某贵否认指控,曾某孩辩称未参与抢孩子、仅介绍交易且未分钱,袁某贵称自己被利用、对抢孩子不知情;吕某东、王某勇当庭认罪,但部分陈述与此前供述存在差异,吕某东承认抱走孩子,王某勇否认参与预谋及使用撬棍威胁老人。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属 “入室暴力抢婴”,情节特别严重。9 月 19 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曾某孩系罪责最突出的主犯,认罪悔罪态度差,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吕某东、王某勇均系主犯且为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吕某东的供述对侦破案件有较大价值,二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袁某贵为作案提供关键信息,系主犯但未直接参与抢婴和贩卖、未获利,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民事赔偿部分,法院酌情支持原告人姜某乙、乔守芬的物质损失诉求,判决四被告人赔偿人民币 20 万元(原告原主张 677 万元)。 四、一审后双方诉求与二审安排 一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姜某乙、乔守芬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主犯量刑过轻、买家未被追责,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要求对四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同时对 20 万元民事赔偿不服提起上诉,后抗诉申请被检方驳回。 被告人曾某孩、袁某贵亦提出上诉:曾某孩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主张其行为应在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幅度内量刑,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袁某贵否认构成拐卖儿童罪,辩称无直接故意、未参与暴力环节且未获利,主观恶性较低。 2025 年 12 月 2 日,记者从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二审定于 12 月 5 日上午 9 时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害人家属曾请求二审改在山东省高院开庭,担忧被告人减刑出狱后报复家人。

时光倒流
这群人不论犯罪轻重一律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