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男子看不惯邻居遛狗总是不拴绳,就指责了几句,邻居听后大发雷霆,一脚将男

运良说是非 2025-12-02 21:03:17

云南楚雄,男子看不惯邻居遛狗总是不拴绳,就指责了几句,邻居听后大发雷霆,一脚将男子踢翻,殴打他的头,还下令让狗攻击他,男子报完警连忙赶回家,谁料邻居还不罢休,叫上弟弟追到他家中,又一起殴打男子10多分钟,事后,男子手被打骨折,身上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就在男子以为打人者将面临严惩时,法院一纸判决却让他意想不到。 2024年12月13号晚上八点多,天已经黑透了。张甲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家的狗到家门前那条机耕道上遛弯。 张甲平常图省事,遛狗从来不拴绳,一人一狗就这么在道上溜达,恰好遇到了骑电动车路过的张丙。 张丙因为张甲不文明养狗的问题,早就看他不顺眼了,积怨也已经不是一天两天。 这次狗依旧没拴绳,张丙瞅着就来气,当场停车指责了张甲的行为。 张甲一听,说你算老几?管到我头上来了?俩人就这样当街吵了起来。 光吵架不解气,张甲直接踢翻张丙,照着他的头就是一顿打,还又对着自己的狗下令,让它冲上去咬张丙。 张丙挨打后报了警,并急匆匆往家赶。 没想到,张甲还不罢休,转头就叫来了弟弟张乙,两人怒气冲冲,直接冲到张丙家。 此时的张丙,刚到家门口,他以为事情吵完也就完了,没想到更大的祸事临门。 张甲和张乙冲上来对着张丙就是一顿猛烈的拳打脚踢。更狠的是,张乙还顺手抄起一根木棍,狠狠地朝张丙身上抡去。 张丙根本招架不住两个人的围攻,被打倒在地,只剩下痛苦的呼喊和呻吟。 这场暴力,可谓让张丙伤痕累累。很快,他被紧急送往医院。 医生一检查,伤得不轻。张丙右手第五根掌骨被打断了,脸上全是擦伤和挫伤,脑袋、胸口也被打得大片淤青挫伤,膝盖也都擦破流血。 这一身的伤,让张丙在医院里躺了整整16天,才勉强好转出院。伤情鉴定报告显示,张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这意味着,动手打人的张甲和张乙,已经踩到了法律的底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情闹大了,公安局立即对张丙被故意伤害的案子立案侦查。警方深入调查,不仅查清了当晚打人的全过程,还挖出了一点张乙的“旧账”。 原来,早在2010年4月,张乙就因为碰毒,被强制送去隔离戒毒了两年。 当然,这是过去的事,跟这次打人没有直接关系。 案子很快移送到法院。法官们仔细审查了所有的证据。张丙的伤情、医院的诊疗记录、证人证言、公安局的调查结果,还有张甲、张乙自己交代的供词。 法院查明,那天晚上,就是张甲和张乙两个人,故意动手打张丙,把人打成了轻伤二级。他俩的行为,完完全全构成了法律上的“故意伤害罪”。 而且,他俩一前一后冲到张丙家门口打人,动作凶狠配合默契,属于共同犯罪,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桩桩件件都清楚明白,证据确凿,法院完全支持。 张甲和张乙,虽然一开始不是主动投案,但被抓到公安局之后,倒是没怎么狡辩,把打人的事情原原本本都交代了,可以算作“坦白”。 坦白可以从宽,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了这一点。更重要的是,他俩在法庭上都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还签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这一点依法也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在赔偿问题上,法院的立场也很明确:张甲和张乙合伙把张丙打伤了,他俩就是法律上说的“侵权人”。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张甲与张乙因遛狗纠纷共同对张丙实施殴打,属于典型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张丙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丙住院治病花的钱、不能干活耽误的工钱、请人照顾的费用等等,这些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都得由打人的张甲和张乙共同承担,而且是“连带”赔偿。 意思就是,张丙可以找他们俩任何一个人要全部的赔偿,他们内部再自己分账。 法院也注意到,案件起因是遛狗纠纷,张丙可能也有那么一点点言语或行为上的过失。 但法官仔细衡量后认为,张丙这点儿过错非常轻微,根本不至于让张甲、张乙动手把人打成这样,所以完全不能因此就减轻两个打人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但是,考虑到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缓刑一年二个月。 这意味着,只要他在这一年两个月里老老实实,不再犯事,就不用去坐牢了。要是再犯,那新账老账一起算。 张乙呢,同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样给予缓刑考验期,期限是一年。考验期内安分守己,就不用坐牢。 赔偿部分,张甲和张乙两个人共同连带赔偿张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各项经济损失,加起来一共1万3000多。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0 阅读:73

评论列表

Unque

Unque

1
2025-12-02 21:12

等于白挨打了

运良说是非

运良说是非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