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对毒品零容忍】拘留15天就够了吗?关于毒品,我建议“涉毒必刑”!禁毒对涉毒

小朱看地球 2025-12-03 11:02:32

【必须对毒品零容忍】拘留15天就够了吗?关于毒品,我建议“涉毒必刑”!禁毒对涉毒零容忍 最近,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法律的准绳,它的每一次变动都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安全感。而在所有条款中,我最关注的,依然是那条红线【毒品】。翻看新版的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对于非法持有、提供、吸食毒品,以及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法律给予了明确的处罚标准:顶格拘留15天,并处以罚款。我们先来看看法条原文是如何规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看到这里,我的心里五味杂陈。法律的完善固然值得肯定,但面对毒品这个毁家灭国的恶魔,仅仅是行政拘留和几千元罚款,真的足以震慑那些在刀尖上舔血、在灵魂上“播毒”的人吗?在此,我必须鲜明地表达我的观点:对于毒品,我们必须零容忍!凡是与毒品相关的,无论是运输、提供、吸食,还是教唆、强迫、收留,都应一律从严从重处理。我强烈建议:凡与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不应止步于治安处罚,而应直接入刑!为什么我主张“涉毒入刑”?1. 毒品的毁灭性,不分“情节轻重”法律条文中区分了“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但在毒品面前,这种区分往往是苍白的。吸毒者一旦沾染,摧毁的是中枢神经,泯灭的是人性良知。向他人“提供”毒品,哪怕只有一次,也是在打开潘多拉的魔盒;“容留”他人吸毒,哪怕只是提供一个房间,也是在为魔鬼筑巢。15天的拘留,对于一个即将家破人亡的家庭来说,挽回得了什么?对于那些被毒品侵蚀的大脑,又能起到多大的教育作用?2. 只有刑罚,才能匹配缉毒警察的牺牲我们之所以能生活在阳光下,是因为有一群人在黑暗中帮我们要挡住了恶魔。我国是世界上禁毒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我们的缉毒警是牺牲率最高的警种之一。如果我们对吸毒者、提供者仅仅是“罚酒三杯”式的拘留罚款,不仅无法切断毒品的需求链条,更是对那些流血牺牲的英雄们的不公!每一克毒品背后,都可能沾染着缉毒警察的鲜血。对于这种罪恶,行政处罚太轻,唯有刑罚的雷霆手段,方显正义。3. “破窗效应”必须堵死有人说,吸食少量毒品是“自伤行为”,不该入刑。大错特错!吸毒不仅是自杀,更是杀人。吸毒后产生的幻觉导致多少恶性伤人案件?为了筹集毒资,多少人走上了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的道路?如果不将毒品犯罪的门槛设得极低、刑罚设得极高,就会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吸一口没事,抓了也就关几天”。只有将“涉毒必刑”刻在法律的红线上,才能彻底打消这种侥幸。新版第八十四、八十五条虽然延续了对毒品行为的打击态势,但我认为力度仍有提升空间。 对于“向他人提供毒品”: 不应只是治安处罚,这本质上是贩毒的雏形,应直接定罪。 对于“吸食、注射毒品”: 建议引入更严厉的强制措施,甚至考虑将屡教不改者纳入刑法管辖范围,因为他们的行为在供养整个贩毒网络。 对于“教唆、引诱、强迫”: 这是在精神上杀人,15天拘留远远不够,这应该是重罪!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社会的保护伞。面对毒品,我们不需要“宽容”,不需要“温和”。我们需要的是铁腕,是雷霆,是零容忍!支持涉毒行为从严从重处理!支持对任何涉毒违法直接入刑!如果您也认同,请转发扩散,让更多人听到我们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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