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动物(猫狗)保护法在国外能顺利通过并实施,在我国则会面临如此巨大的争议?因为我们的动保人士和国外的动保人士,在谈论《动物保护法》这五个字时,脑海里浮现的根本不是同一个东西。 国内很多动保倡导者想象中的《动保法》,是一个纯粹的、充满道德光辉的“惩戒法”:它的核心功能是“严惩虐待动物的人”,将虐待行为入刑,从而建立一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理想世界。 而西方国家真正运行的动物保护体系,是一个冰冷的、复杂的、充满了经济学和社会学计算的“社会契约”。它从来不是一场爱心人士的单方面胜利,而是动物爱好者、普通公众、城市管理者、财政部门、农民、科学家等多方利益集团在上百年间互相博弈、妥协、甚至割肉后达成的一个动态平衡。 这场契约的核心条款,恰恰是国内多数动保倡导者最不愿看到、甚至刻意回避的部分。所以,国内动保之所以阻力巨大,不是因为“恶人太多”或“民众不开化”,而是因为倡导者们往往只想要这个契约中对他们最有利的“权利”部分,却拒绝讨论他们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养宠群体必须为此支付的、极其高昂的“义务”和“代价”。下面,我们就把这份契约中那些“不方便说”的条款,一条条摊开来看。 一、 西方养宠真相:一项被法律严格限制的“昂贵特权”,而非低成本的个人权利。很多人有个错觉,以为西方是“猫狗天堂”。事实上,在法律层面,西方社会是把所有宠物(尤其是狗)作为一种“潜在的公共风险源”来高度管制的。想获得养宠的资格,你必须先用真金白银和实际行动证明,你有能力控制这个风险。 1. 经济门槛:用税收和强制消费过滤掉“穷人”和“冲动者”。德国的“狗税”:这不是什么象征性的费用,而是地方政府一项严肃的财政收入。以柏林为例,养第一只狗每年120欧元,第二只及以上每只180欧元。如果你养的是被认定的“危险犬种”,这个数字会飙升到800欧元/年以上。(对于一个未婚、无子女的德国普通白领,一个月月薪税后拿到手的钱大约是2700-2800欧元,还没有算上狗粮、医疗、保险的任何费用,狗本身也是要花钱的。它用赤裸裸的经济手段告诉你:养狗,是在消费一种需要付费的公共资源。 2. 法律义务:将道德呼吁变为刑事罪名。国内动保常说“不爱请别伤害”,这在西方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可以让你坐牢的法律条款,但是针对的是养宠人士自己。英国的《2006年动物福利法》,其核心是第9条“注意义务”,翻译下是: 如果你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满足动物的五大需求(合适的环境、饮食、行为模式、同伴需求、免于痛苦),你就犯罪了。 这意味着什么? 你的狗太胖或太瘦、长期关在笼子里导致抑郁、居住环境肮脏、生病了你没钱治或拖着不治,这些都不是“没爱心”的道德问题,而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警察和RSPCA有权直接破门而入带走你的动物,并把你送上法庭。 二、 公共利益优先:当“动物权利”与“人的权利”冲突时,法律选择站在人这边。国内很多争端的根源,是部分动保人士认为“动物的生命权”至高无上。但西方法律明确表示:不,人的安全感和公共秩序永远是第一位的。 英国的《1991年危险犬法案》:这是对“狗没错,都是主人的错”这种论调最直接的法律反驳。该法案将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等四个犬种定义为“天生危险”,无论个体性格如何,在英国全面禁止私人拥有、繁殖、出售、赠与或遗弃。在英国,拥有、出售、赠与、遗弃或繁殖这些犬种,都是刑事犯罪。警察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你的私人住宅中)带走这些狗,并将其处死。在英国,不需要狗真的咬到人,只要它的行为让一个正常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即将受到攻击,罪名就可能成立。主人就将面临牢狱之灾。 三、 系统的“必要之恶”:为了系统存续,程序化的安乐死是常态。这是最让国内动保乌托邦幻想破灭的一点。他们常常宣传“国外收容所是猫狗天堂”、“领养代替购买”。但他们绝口不提这些收容所能够良好运转的残酷前提:常态化的、合法的、程序化的安乐死。加州的“海顿法案”所规定的“法定持有期”:加州法律详细规定了公共收容所必须为流浪动物保留的时间。 看清楚了: 一只没有身份信息的流浪狗,法定最短持有期是6天。6天后如果无人认领或领养,收容所有权将其“人道毁灭”。这不是因为美国人没爱心,而是因为资源是有限的。 结论:为什么动保在国内受阻?因为我们问题的根源,恰恰是动保人士在国内所享受的红利。现在我们回头看国内的现状,虐待动物、遗弃动物问题频发,根源是什么?就是养宠的成本太低了。任何人无论收入、品行、责任心如何,都能花几十块钱就拥有一个生命。厌倦了生病了,遗弃成本也几乎为零。 所以,国内的动保困境,本质上是一场权利与义务的错位。倡导者们渴望获得一个文明社会的结果,却不愿意承受这个文明所必需的过程和代价。他们想要的不是一个需要各方妥协的现实法律,而是一个能满足自己道德优越感的乌托邦。

无涯
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