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新买了一辆SUV,朋友非常喜欢这辆车,去他家做客时偷偷从抽屉里取走钥匙将车子开走了,结果因经验不足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朋友家属认为男子没有妥善保管钥匙,要求男子赔偿。 据京报网、北京时间等报道,陆先生不久前刚买了一辆SUV,这辆车外形大气,车内空间大,开起来非常舒服。 陆先生的朋友听说他买了新车,纷纷要求他请客吃饭,陆先生乐呵呵开着新车请了一顿饭,朋友王先生看见这辆车爱不释手,心里非常羡慕。 几天后,王先生去陆先生家里做客,陆先生赶紧张罗,准备留王先生在家吃饭。 王先生坐在客厅里,心里一直记挂着陆先生的那辆新车,心里像有只猫一样,抓心捞肝得难受。 趁着客厅没人,王先生想,不如开着陆先生的新车出去兜兜风过把瘾。 于是,王先生偷偷从陆先生的抽屉里取出车钥匙,找到陆先生的车后,一溜烟就将车开走了。 王先生刚拿到驾驶证没几天,根本没摸过几次车,开起陆先生的这辆车很不熟练,驾驶过程中,他一不小心操作失误发生了车祸,王先生当场就没了。 案发后,王先生的家属找到陆先生家,称陆先生没有看管好自己的车钥匙,导致王先生发生车祸身亡,要求陆先生赔偿。 陆先生大怒,自己刚买的新车,总共也没开过几次,现在就被王先生撞报废了,他还没找陆先生家赔偿呢,他们怎么好意思找自己赔偿? 可是王先生的家属不听,他们认为,车是陆先生的,发生车祸陆先生脱不开干系,坚持要陆先生赔偿。 那么,王先生擅自开走陆先生的车辆发生事故,陆先生是否担责?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陆先生购买车辆并完成交付后,便依法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王先生在未经陆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偷偷从抽屉取走车钥匙并将车开走,这一行为属于无权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王先生恶意占有陆先生的车辆,侵犯了陆先生对车辆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王先生作为驾驶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王先生家属认为陆先生没有妥善保管钥匙,从而要求其赔偿。 但在这起事件中,陆先生并没有主动将钥匙交给王先生,也没有预见到王先生会私自拿走钥匙开车。虽然陆先生对钥匙有保管责任,但不能将王先生偷拿钥匙开车的行为归咎于陆先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陆先生没有主动创造危险的条件,也没有违反相关的注意义务,对于王先生偷拿钥匙开车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因此,王先生未经允许开走陆先生的车辆并发生事故,责任主要在于王先生自身,王先生家属要求陆先生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陆先生的新车被撞坏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未经陆先生允许,私自拿走车钥匙并开走车辆,并在驾驶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开车上路,最终导致车辆撞坏,其行为直接侵害了陆先生对车辆的所有权和财产权益,所以王先生应对车辆损坏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王先生在事故中不幸身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所以,王先生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王先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陆先生车辆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