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面前,亲戚不值得一提!”江苏昆山,男子和妻子共同买了一套房子,还没来得及

解豸说几法 2025-12-01 14:42:27

“在金钱面前,亲戚不值得一提!”江苏昆山,男子和妻子共同买了一套房子,还没来得及办房产证,妻子就在一个月后因病去世了。男子悲痛欲绝,沉浸在失去妻子的痛苦中,一直无心去办房产证,房子也就此搁置着。9年后,儿子要结婚,男子想把房子直接落到儿子名下。没想到,妻子姐姐蹦了出来,说自己是法定继承人,有权分房。男子怒怼,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打拼的,你凭什么过来分一杯羹?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房产证迟迟不能办理,无奈之下,男子只能走法律程序,法院是这样调解的。 郑先生拿着起诉状,胸口发闷,要不是妻姐做事太绝,他也不想走这一步。 事情还要从20多年前说起。 郑先生和妻子从老家农村出来,在城里没根没底,只能干最苦的活。 郑先生在工地搬砖扛水泥,夏天后背晒得脱层皮;妻子在菜市场摆摊卖菜,冬天手冻得肿成馒头。 他们租着十几平米的出租屋,墙角长着霉斑,一家三口挤在一张床上,最大的梦想就是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为了这个梦,两人省吃俭用到了极致,硬是攒了十几年,终于在2016年凑够了期房的钱。 签购房合同那天,他和妻子甭提有多开心了,在这个城市终于有了避风港。 走出售楼处,妻子拉着他和儿子的手,念叨着客厅要铺什么样地板,主卧要弄什么的飘窗,儿子房间刷成什么颜色,一家三口笑得合不拢嘴,觉得所有苦都值了。 可老天爷却在这时候和他们一家开了个残忍的玩笑。 就在签合同后的一个月,妻子突发疾病,没来得交代后事就走了。 郑先生感觉天都塌了,眼看着好日子即将来临,妻子却无福享受,就这么离开了。 他悲痛欲绝,无法从失去妻子的痛苦中走出去。 后来房子如期交付,他拿着钥匙推开空荡荡的毛坯房,满脑子都是对妻子的思念,胸口说不出的难受。 这套房子,本该是他们一家三口热热闹闹住进来的地方。如今妻子不在了,这样的幸福,他实在没心思独享。 思来想去,他决定先不搬进这房子,就这么搁置着吧。毕竟这是他和妻子用半辈子血汗共同打拼下来的。 办房产证这件事,他更是提不起半点兴致。 时间转眼即逝,一晃9年过去,郑先生的儿子长大了要结婚,女方就盼着有个婚房。 郑先生这才想起那套新房,翻出落满灰尘的钥匙和合同,硬着头皮去办房产证,想过户给儿子。 可到了房产中心,工作人员一句话就浇凉了他的心: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一半产权成了遗产,得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才能办。 郑先生这才懵了。 妻子的父亲早逝,母亲在她去世后没多久也走了,法定继承人除了他和儿子,还有妻姐和失联多年的小舅子。 更麻烦的是,丈母娘过世后,她的继承份额又转到了妻姐和小舅子名下,这事彻底复杂了。 他试着联系妻姐,没想到对方第二天就找上门,张口就要钱,说自己是继承人,该分的份额一分不能少。 郑先生看着她冷漠的脸,想起妻子当年对她掏心掏肺,忍不住心寒:我一个人拉扯孩子这么多年,你就不念一点亲情? 可妻姐根本不听,撂下狠话,不给钱就别想办房产证。 屋漏偏逢连夜雨,小舅子早就失联了,找遍了以前打工的地方、认识的朋友,甚至报了人口失踪,都没一点线索。 一边是咄咄逼人的妻姐,一边是找不到的小舅子,房产证手续彻底卡住了。 儿子的婚期越来越近,郑先生急得满嘴起泡。 他思来想去,实在走投无路,只能找律师写了起诉状,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是兄弟姐妹等,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 妻子离世时无遗嘱,其中其50%应归郑先生所有。 另外的50%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那么第一顺位的郑先生,依据郑先生的儿子以及岳父岳母,都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但是,岳母是在在妻子去世后、房产遗产分割前离世,且未放弃继承,那么,她继承的房产份额,就转由她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郑先生的小舅子和妻姐,来继承岳母这部分份额。 法院为了不伤情亲,做了大量调解工作。 最后,达成一致,由郑先生所有房产,但郑先生要出一笔钱,补偿姨姐和小舅子。 对此判决结果,网友不干了:如果这夫妻俩不是买了房子,而是欠了五百万的外债,妻子去世后,丈母娘也去世了,这个丈夫能不能打官司要求大姨姐小舅子帮忙还款呢? 站在法律角度,姨姐主张自己应得的那部分遗产,确实有法理依据。 可话又说回来,为了这部分钱,就把至亲间的情分彻底抛开,真的值得吗? 要知道,这么一闹,往后余生,郑先生大概率会和她彻底断了来往,就连她的亲外甥,恐怕也会记着这份隔阂,再也不会主动上门。 等到多年以后,她会不会为当初的冷漠,后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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