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条款”太霸道,印尼坚决不上套 所谓“毒丸条款”,是美国为了遏制竞争对手,在与第三国签署贸易协议而强加有损于第三国经济自主性的霸道内容。 即要求第三国与他国贸易时,不得“损害美国的核心利益”,否则,美国有权终止与第三国的协议。从字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什么是“损害美国的核心利益”,则完全由美国说了算。 另外,当美国出台限制竞争对手的措施时,第三国也要同步效仿。 比如某国与美国签署了贸易协议,向美国供应稀土。当某国又向另外的国家供应稀土时,美国说不行,理由是另外的国家得到稀土后可以生产出美国的竞品,从而影响美国的高价暴利,这就叫“损害美国的核心利益”。 对照条款,某国就不能向另外的国家供应稀土,否则,美国就可以终止与某国的协议。 同理,如果某国从美国购买了天价芯片,则不能随意从其他国家购买高性价比的同类优质芯片。因此,这样的霸道内容被称为坑人的“毒丸条款”。 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的第一大经济体,尽管与美国的贸易有一定的规模,但是不想因为与美国的贸易,而影响与自己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二大投资国的中国的贸易自主性。因此,综合权衡后果断拒绝美国的“毒丸条款”。 印尼的拒绝,既维护了世界贸易的公平性原则,又体现了自己向霸权说不的时代精神,更是向其他东盟国家树立自主发展的标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