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94年出生的男子患有精神病,突然从位于6楼的出租屋坠亡。事后,家属测量

韩胤案件 2025-11-28 20:00:40

江西宜春,94年出生的男子患有精神病,突然从位于6楼的出租屋坠亡。事后,家属测量出租屋的阳台栏杆,比规定的安全标准低了12厘米,于是家属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115.8万。不料,房东当庭拿出一份承诺书,希望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 芦先生将一套位于6楼的房子出租,2015年7月9日,陈某兰带两儿子陈某雷和小陈租住。 后来,房东有顾虑打算收回房子,陈某兰的大儿子陈某雷,给房东写了一份承诺书。 承诺书的内容是:“本人弟弟陈某,因自身存在疾病,在租住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由本人家人承担责任,与房东无关。” 承诺书的最后,由陈某雷和其母亲陈某兰签了字。 有了这份承诺书,房东芦先生就像吃了颗定心丸。 万万没想到,2022年10月16日下午,陈某兰外出,将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小陈独自留在家里,小陈从出租屋的6楼阳台坠下。 被发现后紧急送医救治,但因伤势过重,后经抢救无效,小陈于第二天离世。 为此,陈某兰、陈某雷花医疗费8.2万余元。 小陈父母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不已。 事后,小陈家属对出租屋内的阳台护栏,做了测量。 果然发现,出租房的阳台护栏,比正常的安全红线低了整整12个厘米。 小陈父母认为,正是因为这仅有一拳头高的12厘米高度,让小陈丧失了生命。 小陈家属找到房东芦先生,拿出一份《住宅设计规范icon》来证明。 根据国标,6层及6层以下住宅,外栏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必须达到1.05米以上。 但芦先生所出租的六楼,阳台护栏高度仅为0.93米。 也就是说,芦先生的出租屋,阳台护栏正常标准矮了12个厘米。 小陈家属认为,芦先生明知房子存在不安全隐患,还把不合格的房子出租给他们一家。 正是房子的护栏不合格,才导致了小陈坠亡的悲剧。 因此,房东芦先生应对小陈的坠亡,承担主要责任。 芦先生虽对小陈的坠亡很是同情,但他认为,陈某兰、陈某雷,明知小陈患有精神残疾,其行为上有别于常人。 仍把小陈一人留在家中独处,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就算护栏能达到标准高度,小陈作为一个快30岁的成年男子,跨越护栏也非常容易。 但小陈家属根本不听房东的解释。 反正小陈是从你家房子里坠亡,你就得赔钱,不赔就告你! 在多次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小陈父母将房东芦先生夫妇等4人告上法庭。 要求房东芦某等4人道歉,并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231.7万余元。 按照50%的比例,赔偿共计115.8万余元。 然而就在庭审中,芦先生出其不意,当庭出示由陈某雷手写,陈某兰签字的那份承诺书。 证明小陈的家人做出过承诺,小陈自身患病,在租住期间发生任何意外,由其家人承担责任,和房东无关。 但法院并未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芦某夫妇,作为房屋出租人,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房屋出租。 因此,对小陈的坠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小陈的家属,在明知其本身患病处于风险,却将其独自留在出租屋内。 作为监护人,因疏于监护存在较大过错,应对小陈的坠亡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有人认为,从当初监护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就足以证明,家属对患者的行为习惯非常了解。 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家属疏于监护,造成自己儿子坠亡,却还想最后赚一笔。 房东有点冤,对一个成年男子来说,护栏低了12厘米,就能阻挡得了他的坠亡吗? 《民法典》第709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东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6层住宅阳台护栏净高需达1.05米以上,而涉案房屋护栏仅0.93米,低于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房东未履行保证租赁物安全的义务,与小陈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icon。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陈患有精神二级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 监护人将其独自留在家中,导致其发病时无人看管而坠亡,存在重大监护疏忽,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房子护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哪怕签了承诺书,也不能免除提供安全房屋的法定义务,所以房东需承担小部分责任。 精神残疾的亲人需要看护,独自留在家中本身就很危险,监护人没尽到责任,是主要原因,所以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承诺书不是免死金牌,虽然签了出事自己负责的承诺书。 但涉及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该担的责任还是要担责。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芦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陈父母10.9万元。 小陈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房东承担75%以上的赔偿。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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