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二人发生争吵后,单某虽与徐清雅在屋外发生撕扯,并动手打了徐清雅,但单某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徐清雅持刀自杀的结果。单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小编看到了这样一起案例的判决和分析。只能说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法律立场上的确按照事实,构不成刑事犯罪。但道德层面,如果男方完全不用负责。那是不是未来只要某一方无法预测未来,都可以随便的辱骂殴打,最后再说因为无法预测到被害方会自杀,所以可以这么任性了吗?当然被害方也不能肆无忌惮,毕竟你没有及时起诉,选择自杀,确实也有问题的。双方都有潜在的问题,法律却还是客观的,也请大家理性看待。你们有没有什么更好的理解和看法呢?(图片来源于网络)普兰店徐园案件 大连刑事 大连打官司 过失杀人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