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内蒙古包头,一小贩曾因犯罪被抓,刑满释放后摆摊为生,一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堵住摊位,故意为难。小贩没有冲动,而是把车挪开,不料,男子冲上前一把揪住他的衣领,照着脸部连砸三拳。小贩看见对方第四拳已经抡起,求生的本能让他挥拳相向。扭打中,男子前臂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小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被抓,警方立案侦查,发现其有前科。在审查起诉阶段,小贩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可前科是否可以推定为故意成为争议焦点。检察院这样认定。 据悉,赵某曾经犯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决定重新做 人,因没有什么其他技能,暂时以摆摊过渡。 2023年7月6日,赵某像往常一样,在自己熟悉的某个路口摆摊,经营着自己的小本生意。 与此同时,张某驾驶着电动三轮车来到了这个路口,或许是看中了这个位置的人流,或许是出于其他原因,张某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在了赵某的摊位前。 这一停,彻底挡住了赵某的摊位,这使得赵某没办法继续做生意,但赵某不像以前那么冲动,而是选择了冷静处理。 面对张某堵住摊位的行为,赵某没有和张某正面冲突,而是直接将三轮车挪开,这个举动,可以理解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直接表达。 然而,在张某看来,这是一种冒犯,是对他“地盘”主张的挑战。 张某上前,一把抓住了赵某的衣服,紧接着,连续挥拳,击打了赵某的面部三拳。 在挥出这三拳之后,张某欲继续挥拳。 赵某在那一刻无法再继续忍受,选择了还击,出手与张某打了起来。 在接下来的厮打过程中,张某不敌赵某,被赵某打伤,果断报警处理。 后经专业司法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了“轻伤二级”。 正是基于这一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认定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赵某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枉,自己先是无端被殴打,在反抗过程中致使对方受伤,这明明是正当防卫,最终自己却成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意味着进入了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关键阶段。 不过,检察院并没有简单地因为存在伤情鉴定结论就认定赵某构成犯罪,而是开始了细致的审查工作,还组织了听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会如何处理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纠纷始于张某将车辆堵住赵某摊位这一不当行为,在赵某挪开车后,张某并未通过言语沟通或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上前抓住赵某衣服,连续击打其面部三拳。 这一系列动作,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争执或推搡,而是对赵某人身权利的主动、积极的攻击行为。 尤为关键的是,在击打三拳后,根据现场监控视频的清晰显示,张某欲继续挥拳,这充分表明,张某的暴力攻击行为并未停止,而是一个连续的、持续的过程。 赵某实施反击的时点,正处于张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他并非在张某停止攻击、事态平息后另行报复,其行为目标直接指向于制止当前面临的暴力侵害,符合防卫意图。 此外,张某的伤情虽然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赵某是在被连续击打面部、且对方要继续施暴的紧急情况下进行还击,且还击手段是徒手,在力量上相当。 在结果上,赵某也没有造成张某重伤以上结果,没有明显超出限度。 有人提出赵某有前科,继而推定他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这种观点明显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任何人在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既然被视为无罪,那么就不能因为他过去犯过错误,就天然地认为他这次也实施了犯罪。 本案中,赵某虽然曾犯罪,但不代表这次行为就有犯罪故意,否则有违无罪推定规则。 所以,赵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且并未防卫过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鉴于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院依法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网友说,以前总觉得“谁受伤重谁有理”,这个案子打破了这种观念,关键是看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谁先破坏了规则、使用了暴 力,而不是简单地和稀泥。 也有网友说,虽然理解赵某的处境,但这样认定会不会助长‘以暴 制 暴’的风气?万一以后大家发生口角都直接动手,还都说自己是‘正当防卫’,这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