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上海,女子在办公室同事群里,八卦领导是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结果被人转发。领导得知后,当众把聊天记录,在公司大会上宣读。事后,公司以女子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损害公司声誉为由,直接将她开除。女子大喊冤枉:八卦领导私生活的话题不是我提的,我不过是搭了几句闲话,被公司开除,罪不至此!于是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法院这样判了! 这事儿到了法院,法官的看法和公司截然不同。上海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微信群里的附和言论确实不妥当,但那个群只有十几个人,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聊天内容本身并不具备大规模传播的属性。后来事情闹得满城风雨,并不是刘女士主动散布的,而是聊天记录被泄露后,领导又在公司大会上当众宣读,这才把事态给放大了。法院特别指出,刘女士并非那些八卦话题的发起者,只是在别人聊天时顺便搭了个话,这些纯属茶余饭后的闲聊,远远没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手握管理权,明明有警告、批评教育这些更温和的处理方式可以选择,却直接用了开除这个最严厉的惩罚,下手实在太重了,违背了限度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刘女士10万余元的赔偿金。 同样是员工发表不当言论,结果却可能天差地别。北京有个员工因为不满办公室有人吸烟,在朋友圈用极端词语辱骂领导,结果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开除决定。另一个案例里,员工小叶深夜在朋友圈用恶劣语言攻击同事,公司要求他澄清却遭到拒绝,之后将他开除,法院也认定这次解雇是合法的。关键差别在哪里呢?看来不在于领导是否觉得“被冒犯”,而在于言论的性质是纯粹发泄情绪的个人攻击,还是基于事实的批评。就像上海浦东法院处理的另一个案子里,员工邱某在网上发帖说公司差别对待员工、拖欠赔偿金,甚至称公司为“垃圾公司”,但法院认为他的言论是基于存在的劳动纠纷,并非捏造事实,因此不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法律保护的似乎是那些“有根据的吐槽”,而不是带有侮辱诽谤的恶意中伤。 这起案件背后其实是公司管理权和员工个人权利之间的一场微妙的拔河。法官在裁决时强调了一个重要原则:“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成为一把随心所欲、打击报复的“橡皮尺”,尤其是当条款本身含糊不清,什么算“不当行为”、怎么罚都说不明白的时候,就更不能作为开除的充分依据了。领导觉得权威受损面子上挂不住,一拍桌子就想让人滚蛋,这种简单粗暴的思维在法律面前常常是行不通的。反过来对员工来说,私人小群里的闲聊和公开平台的发言界限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法外之地”,核心在于坚守“基于事实,理性表达”这根底线。一句“羡慕工资按时发放”和捏造领导私生活谣言,性质完全不同,法律也会区别对待。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