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五口被杀一案,今日开庭,最小的受害者才3岁!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让李先生

芹姐说法 2025-11-14 11:40:52

一家五口被 杀 一案,今日开庭,最小的受害者才3岁!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让李先生失去了所有亲人的杀人凶手,正是多年的邻居范某。 今年6月,两家人因为墙根的一溜土屡次发生争执,某天,范某趁着李先生不在家的时间,先是用铁锹将李先生的父亲杀害,又用事先准备的刀先后杀害的李先生的妻子和母亲,连两个还未懂事的孩子都没放过!李先生将范某告上法庭,只求判处他死刑! 据极目新闻11月14日报道,河北邢台,发生于6月22日的案件,于今日开庭。 李先生和范某两家人本是住在一个村的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平时都是外地务工,很少回家,本没有什么深仇大恨。 事情的导火索就是隔在两家人中间的那一条水渠。 本来,两家人之间一直隔着一条水渠,后来水渠被填成了一条1.5米宽的公道,多年来,范某一直在这条公道上种小麦和玉米。 去年,李家人开始装修房子,担心范某浇灌粮食的水会导致新房的墙根受潮,于是在墙根处垫了一溜土,没想到这让范家不高兴了。 范某称,你家垫的土,垫到我家的宅基地上了! 范家人不仅因为这事到李家闹了好几次,还私自拆了李家新修的门槛。 6月22日凌晨,范某再次来到李先生家,当时,李先生的父亲正在门口干活,见到范某后,两人又再次因为此事争执起来。 没想到范某早有预谋,争执中,范某抄起铁锹打晕了李先生的父亲。 看见人被打晕了,范某又冲进屋里,先是捅伤了李先生的母亲,受伤的李母拼尽全力想把范某拦在儿媳妇和孙子的房门外,可终究不敌对方的力量。 李母倒下后,李先生的妻子和小儿子也遇害了,他的小儿子才3岁啊! 惨叫的声音惊醒了在另一个房间睡觉的李先生的大儿子和两个侄女,三个孩子在奶奶的掩护下逃了出去,想去找邻居求救。 可途中,李先生的大儿子遇到了追来的范某,10岁的孩子根本无路可逃,最终,也被范某无情杀害。 回到家的李先生看见一家老小如今冰冷的身体,每天只能以泪洗面。 谈到家人的离世,李先生懊悔到,本来就因为长年在外务工,家人无法团聚,这才想到把孩子接回家,没想到竟成了见的最后一面。 本案于今日开庭,李先生表示,自己只想要法官判处范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抚慰亲人的在天之灵。 根据《刑法》第232条,范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范某作为成年自然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当日,范某携带铁锹和刀具,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 范某使用致命工具,铁锹和刀,实施了杀害5人的行为,造成一家五口死亡的严重后果,包括年仅3岁的幼儿。 因为土地纠纷,范某针对李先生无辜的家人实施犯罪,动机恶劣。 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应考虑判处死刑。 范某一次杀害5名无辜者,远超"一次杀害三人及以上"的严重标准。 过程中,范某首先用铁锹,杀 害 老人,再持刀,杀 害 熟睡中的女性和幼儿,连3岁幼儿和未成年人都不放过,毫无人性。 女性、老人和孩子,都是弱势群体,范某此举,不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也违背人性道德。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1. 符合"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 2.司法实践中,灭门案通常判处死刑,特别是针对无辜家人和儿童的情形。 最终,检方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事发后,范某一家人都已从村子里搬了出去,也从此背上了骂名,李先生也要一直背负着亲人离世的悲痛。 本就是一件小事,为何会发展成如今这样呢?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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