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女子在草坪锻炼时看到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贵宾犬在四处奔跑,吓得摔倒在地

雷雷说趣 2025-11-13 21:14:09

江苏常州,女子在草坪锻炼时看到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贵宾犬在四处奔跑,吓得摔倒在地上,致腰椎骨折,达到了9级残疾。狗主人将女子送到医院治疗,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然而女子却要求狗主人赔偿全部的费用,以及后续的治疗费。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女子自身存在过错,判决女子承担40%的责任,但二审法院却不认同这个判决。(来源:观察者网) 事发当天,59岁的朱女士在某酒店附近的草坪上锻炼身体。正当朱女士准备离开时,一只黑色大型贵宾犬向她冲了过去。据悉,这只贵宾犬身长0.8米,体重有60斤。 朱女士看到这么大只狗向自己跑来,吓得连连后退,结果不慎摔了一跤,导致腰椎受损,疼得爬不起来,只能在原地哀嚎。 不远处的狗主人王某正在闭目养神,当他听到朱女士的哀嚎,又看到自己的爱犬就在朱女士附近转悠时,立即走过去将爱犬控制住。 随后王某查看了朱女士的伤,发现比较严重,于是将朱女士送去了医院接受治疗。据悉王某表示,他一共陪同朱女士去医院3次,并且垫付了一些医药费。经医院诊断,朱女士的腰椎出现了骨折现象,达到了9级伤残。 在得知自己残疾后,朱女士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共计30多万元。 但是王某认为朱女士的伤并不是因为被狗吓到,而是因为草坪上十分湿滑,所以才摔伤的,所以朱女士应当自担责任。 朱女士见王某不同意赔偿,便报警求助,还将王某告上了法院。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必须为犬只佩戴牵引带,且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遛狗没有按照规定给狗装上牵引绳,这是王某的过错,所以王某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还认为,朱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走路时应当做到谨慎小心。王某的狗只是从朱女士身边跑过,并没有对朱女士龇牙咧嘴,所以朱女士的摔伤很有可能是朱女士自己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朱女士应当自担40%的责任,由王某赔偿朱女士17万余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朱女士和王某都不满意,二人均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朱女士拿出通话录音,证明王某曾主动表示愿意负责;提供的报警记录能证明自己受伤是被王某的狗吓到的。 可王某反驳称,自己答应负责是出于好心,当时误认为朱女士是被狗吓到的,但后来想想朱女士也有可能是因为草地湿滑而摔倒的。 由于草坪上没有监控,也没有其他人发现朱女士是如何摔倒的,所以二审法院需要谨慎处理,以达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公安机关记录的事实中说要对朱女士的伤情负责。如果王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并不需要对朱女士的伤情负责。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朱女士被王某的狗吓到具有高度可能性。 既然王某未牵狗绳已经违法,且吓得朱女士摔倒受伤,而王某又没有证据证明朱女士自身存在过错,所以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失,在扣除王某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应当赔偿朱女士28.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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