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和妻子离婚时协议约定:等回迁房分配时,给大女儿、二女儿各分一套100平

福康说案例 2025-11-09 16:31:33

深圳,男子和妻子离婚时协议约定:等回迁房分配时,给大女儿、二女儿各分一套100平的房子,剩下的商铺和回迁房都归未成年的小儿子,相关收益暂由男子代管,4年后,回迁房建成交付,男子变了卦,拒绝给孩子们过户,前妻忍无可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男子告上法院,让他按协议把房子过户到3个孩子名下,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018年,李某得到了一个好消息,他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处自建房,被纳入城市更新的蓝图中,这意味着他将拥有一笔不小的财富。 可谁也没想到,李某和妻子付某的婚姻却渐渐的走到了尽头,生活的琐碎和矛盾已经磨灭了他们的感情,在2020年1月,两人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离婚。 在商量离婚事宜的时候,回迁房的分配成了重点,这套自建房可是他们夫妻俩多年的心血,如今变成回迁房,可是不少钱呢。 李某和付某经过一番商量,两人最终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的约定了以下内容:等到回迁房分配的时候,大女儿风风(化名)和二女儿花花(化名)姐妹俩一人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 而剩下的回迁房还有商铺,都留给儿子聪聪(化名),不过,聪聪年龄还小,并未成年,所以,在聪聪22岁周岁之前,相关的收益就先由李某代为管理。 付某看着协议,心里想着,虽然和李某婚姻走到了尽头,但是,他毕竟是孩子的爹,这么做,至少给孩子们的未来留个保障。 时间过的飞快,一转眼到了2024年8月,回迁房终于建好了,交付到李某的手里。 付某满心欢喜,觉得孩子们马上就能有自己的房子了,生活也能稳定下来。 她赶紧联系李某,想和他一起把房子过户到3个孩子名下。 可没想到,李某的态度来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他先用一堆理由搪塞,说孩子们还小,二女儿和小儿子还未成年,得特殊保护,房子这时过户,万一有个意外情况不好弄。而且,根本没有协议里说的对应户型,过户也没法弄啊。 付某一听又急又气,当时离婚协议里可是写的清清楚楚的,这人怎么能说话不算话呢?孩子们都盼着有自己的房子,李某这么做就是在剥夺他们的权利啊! 你说谁能想到,李某作为父亲,得到房产后就不顾孩子们的感受了,他根本不听前妻的劝告,坚持自己的理由,死活不肯把房产过户到3个孩子名下。 付某对李某特别失望,在孩子和房产面前,李某贪婪的都忘了自己还是个父亲了,说话不算话,哪有这样当爹的!她一盘算这事不能拖,必须给孩子们把房子争取过来,不然以后也是后患。 于是,付某作为孩子们的法定代理人,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他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的将回迁房过户到3个孩子名下。 这件事中,李某对于孩子们言而无信,作为父亲他在子女心中应该是值得信赖的,值得依靠的存在。 然而,他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在子女面临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李某作为父亲没有站出来维护,反而成了阻碍,这无疑会让孩子们对父亲产生失望和不满。 而付某身为母亲,作为3个孩子的代理人,看到前夫反悔让孩子遭受财产损失,自然挺身而出,可以说母爱是无私的,为了让孩子们顺利获得房产,她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这么做是完全没问题的。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在本案里,李某作为未成年子女花花和聪聪的监护人,在回迁房分配时,以“子女未成年需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将房产登记到他们名下。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李某虽然说的都是为了孩子好,然而,他的做法其实是剥夺了二女儿和小儿子应得的财产,让子女无法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显然和监护人的职责相违背,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大女儿,李某则借口说“无对应户型”拒绝配合过户,其实并不合理。 他与付某的协议的核心是明确子女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而不是特定的户型。 李某作为回迁权益人,他有责任通过合理分割房产,比如把大户型分割成符合子女份额要求的小户型,或者进行折价补偿,用其他方式来让子女得到他们应得的财产份额。 所以,李某不能以“无对应户型”为借口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他应该想到妥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大女儿。 另外,李某和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回迁房达成了明确约定,所以,李某不能随意撤销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按照协议约定,将2套房产1套过户到大女儿名下,另1套过户到二女儿名下,剩余房产、商铺过户至小儿子名下,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目前,判决已生效。 李某身为父亲言而无信,不遵守约定,伤的是父子父女情,他也不怕未来子女对他不真心相待?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0 阅读:309

猜你喜欢

福康说案例

福康说案例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