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11月8日“澎湃新闻”报道的医院和医生被处罚的新闻,感觉五味杂陈!法理和情理咋就存在这么大的矛盾? 足月引产,相当于杀人。可是,这名疑似未成年的怀孕女孩和家长,确实不想生出来呀!医院也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不予做流出。可是,人家实在不想生啊,所以,疑似未成年女孩,在无奈的情况下生出来以后,她和家长明确表示,拒绝抚养,等于妈妈放弃了抚养权。 医院免费为其接生,挽救了一条小生命,由于无法言表的因素,未成年女孩和其家长,对新生儿实在不能养育。既然有人想养,这不是好事吗?不能理解,为什么要处罚医院、医生和愿意养育之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