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男子买下一套婚房,并与一装饰公司的分公司签了合同,该公司把防水工程分包

每日案论 2025-11-07 16:00:32

湖北黄石,男子买下一套婚房,并与一装饰公司的分公司签了合同,该公司把防水工程分包给了一批发部,负责人安排3名工人进行施工,为了赶工,一工人独自来到房屋进行防水作业,却意外触电身亡了,这下婚房变“凶宅”,男子觉得太不吉利,没法再当婚房,可出租或售卖又没人愿意接手,男子无奈下只能把装饰总公司、分公司和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44万,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然而,法院判决却让他大跌眼镜。 2023年初,王先生揣着攒了5年的积蓄,在黄石港区买下一套98平的新房,计划同年10月迎娶相恋3年的女友。 为了装修出理想的婚房,他与某装饰公司黄石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上写着:施工方须保障施工安全。 哪想到,这纸合同竟成了空头支票。分公司为图省事,私下将防水工程分包给建材市场某批发部。 批发部老板接活后,找了范师傅等3名临时工进场,可老板这随便一找,竟出了事。 那天,王先生正在上班,他突然接到物业电话,说你家装修出事了!这句话吓得王先生连忙放下手头的事往家赶。 原来,范师傅为赶在暴雨前完成卫生间防水,独自留在屋内作业。 他赤脚站在积水的地面上,伸手去够漏电的搅拌棒时,电流瞬间击穿了他的身体。 等王先生赶到家时,只看到范师傅僵直的身体和满地溅开的防水涂料,那画面,他至今都忘不了。 他原计划8月带未婚妻来看婚房,如今出了这档子事,一切计划都泡汤了。 王先生看着空荡荡的房间,知道这房子算是废了。好好的房子闹出人命,太不吉利了,他不可能再当婚房,日后带着妻子入住。 可你说往出卖,谁家愿买死过人的婚房?降价50万都未必有人要吧! 但没办法,王先生还是得试试,于是,他找了3家房产中介。 然而,因为这场事故,房子被中介公司列为“特殊房源”。3家中介评估后都表示,房子至少要降价20万才能出手。 王先生和未婚妻听闻消息后,整宿失眠,原本定好的婚纱照拍摄也取消了。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装饰总公司、分公司和批发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4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庭上,三方互相推诿,总公司称分公司已注销不担责,说他们早就和黄石分公司没关系了。 分公司负责人辩称,工程已外包,防水是批发部干的,和我们也没关系。 批发部老板则表示,这是工人自己违规操作导致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批发部作为防水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对工人范某某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法条,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批发部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范某某为赶工期独自作业时,现场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比如绝缘手套、漏电保护装置,其次现场也没有其他施工人员协同监护,属于“管理疏忽”的过错行为。 这个过错直接导致范某某触电身亡,进而使房屋因“非正常死亡事件”被认定为“凶宅”。 经法院调查,当地房产市场对“凶宅”存在普遍贬值认知,王先生房屋市值因此受损,形成“过错行为→事故发生→财产贬值”的直接因果关系链。 法院依据该法条判定批发部承担5万元贬值损失赔偿,原因就在于其作为直接侵权方,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过错。 同时,装饰分公司因违法分包,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而总公司因分公司已注销且无直接过错,不承担责任。 虽王先生主张精神损失费,但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需以“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前提。 法官表示,‘凶宅’主要影响财产价值,和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是两码事。 最终法院判决:批发部赔偿王先生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这下王先生傻眼了,区区5万块赔偿,连装修尾款都不够!这场意外不仅夺走了一条人命,更让他多年的积蓄化为乌有。 至于婚房,王先生最终将它挂牌出售,房源信息里特意注明“产权清晰,无纠纷”,却无人问津。 这事儿说白了,就是装修分包惹的祸。批发部为了赶工,让工人独自在潮湿环境作业,连基本的安全措施都没做好,结果出了人命,还让房主摊上“凶宅”损失。 法院判赔5万贬值费,算是认可了“凶宅”对房子价值的实际影响,但精神损失没支持,因为没直接伤害到房主的人身。 这事儿提醒大家,装修找大公司也得盯紧分包环节,安全规范不是空话,房主签合同前也得多留个心眼,把安全责任写清楚,省得事后扯皮。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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