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不再是谁死谁有理!”北京,男子因为喝酒,就委托父亲开车送岳父岳母去机场,不料刚出小区门口,因没有注意到直行的车辆导致两车相撞,父亲和对方司机因为责任问题吵了起来,几分钟后父亲突然捂着胸口倒了下去,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将司机和车内同乘人员及保险都告了,要求赔偿70余万。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 2024年6月18号,那天是小王儿子的周岁生日,岳父岳母特意从外地赶来北京,就为了给外孙过个热闹的生日。 周岁宴办得挺温馨,一大家子围着孩子笑,小王高兴劲儿上来,多喝了好几杯白酒,脸都红透了。 眼瞅着岳父母晚上6点要赶飞机,怕晚高峰堵车,下午2点多就准备出发。 可小王醉得站都有点晃,肯定开不了车,于是就拜托自己56岁的父亲送岳父母去机场,王父想着是帮亲家办事,一口答应,拉着岳父母就上了车。 哪知道刚驶出小区大门,王父跟副驾的岳父母聊得起劲,没注意看右侧直行的车辆,“砰”的一声,两辆车就轻微刮蹭了,其实问题不大,就掉了点漆,可王父一下子急了,觉得是对方没让着自己,开门就冲下去跟对方司机理论。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吵得面红耳赤,都是急脾气,谁也不让谁。 就在争执最激烈的时候,王父突然捂住胸口,脸色瞬间发白,接着就倒在地上了。 对方司机吓了一跳,赶紧蹲下来看,发现王父呼吸都弱了,立马打了120;岳父母也慌了神,跑过来喊王父的名字,手都在抖。 可惜救护车来得再快,也没留住王父,医生诊断是心源性猝死,当天就没抢救过来。 好好的一场生日宴,最后变成了丧事,小王崩溃得好几晚没合眼,总念叨“要是我没喝酒就好了”;小王妻子也后悔,觉得当初要是直接打个车,就不会让公公出事。 处理完父亲后事,小王缓了几个月,在2025年1月把对方司机、车上的同乘人员,还有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共70多万。 他说:“就是因为对方司机吵架刺激我爸,我爸才死的,他们必须负责!” 可被告方也喊冤,司机说自己是正常直行,有优先路权,是王父拐弯没礼让才刮蹭的,而且当时就只是争责任,没说难听的辱骂话。 同乘人员也作证,没见过司机动手或说过激言论。 更关键的是,被告方提了个细节:王父不仅有心脏病,还查出了直肠癌肝转移,身体本身就不好,而且小王一方还拒绝了尸检,没法证明猝死和吵架有直接关系。 保险公司更直接,说王父没在事故中受伤,猝死是疾病导致的,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一分钱都不该赔。 其实这案子的核心,就是“谁死谁有理”要不要认。 从法律上来讲,《民法典》1165条说得很清楚:侵权责任得满足四个条件,有过错行为、有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有直接因果,还要主观有故意或过失。 小王要想赢,得拿出证据证明司机的吵架行为直接导致了父亲猝死,可监控没声音,没法证实司机有过激言行;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明白白写着,是王父没礼让直行,责任在王父这边。 再说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得很死,只赔事故直接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王父是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跟刮蹭本身没直接关系,保险自然不赔。 最后法院判驳回小王的全部诉求,其实一点都不意外,这不是不近人情,而是法律得讲“因果”,不能凭“谁惨谁有理”来判。 要是这次因为王父死了就让司机赔钱,那以后谁还敢正常维权?稍微吵两句对方出事,就得担责任,这才是真的不公平。 这案子其实给大家提了个醒:法治社会里,情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死”从来不是索要赔偿的“免死金牌”,责任该是谁的就是谁的,证据和因果才是硬道理。 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