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孙先生带妻子入住某知名酒店,半夜12点多,妻子被惊醒,发现房间里竟闯入

芹姐说法 2025-10-31 21:08:44

江苏苏州,孙先生带妻子入住某知名酒店,半夜12点多,妻子被惊醒,发现房间里竟闯入一个200多斤、只穿裤头、光着膀子和脚丫的大汉。孙先生质问,大汉支支吾吾。妻子被吓出应激反应,孙先生报警。警方核实是酒店前台房卡操作失误,大汉走错房间。酒店退还房费换房,却回应避重就轻,称已和解。 孙先生和妻子是来苏州旅游的,出发前他特意挑了这家在当地颇有名气的酒店,想着妻子平时爱干净,又喜欢安静,选个靠谱的地方,能让她住得舒心。 当天两人逛完景点,回到酒店,简单洗漱后,就早早的睡下了。 半夜十二点多,孙先生突然被妻子推醒,妻子声音颤抖,说感觉屋里进了人,孙先生猛地睁开眼,就看见一个壮硕的身影站在过道里。 这大汉足有200多斤,只穿着裤头,光着膀子和脚丫,双手叉腰,一副理直气壮的样子。 孙先生心里咯噔一下,他强压着恐惧,大声质问大汉:你是谁?怎么进来的? 大汉支吾了半天,也说不出个所以然。 孙先生看这情况,赶紧让大汉别在这碍事,等大汉磨磨蹭蹭离开后,孙先生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先安抚了孙先生夫妻的情绪,经过一番询问和查看监控,发现是酒店前台出了问题。 原来,大汉也是酒店的住客,前台在操作房卡时出了差错,导致大汉的房卡能打开孙先生夫妻的房间。 大汉自己也没注意,稀里糊涂就进来了。 这事,虽然是个误会,但把孙先生妻子吓得不轻,从那以后,她每晚都睡不安稳,总要反复起来确认房门是不是反锁了,还时不时被惊醒。 孙先生看着妻子这样,觉得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得给个说法。 当晚,酒店先是把当晚的房费退给了孙先生,又给夫妻俩换了间房,孙先生原本以为,酒店会认真对待这件事,主动提出赔偿或者道歉。 可没想到,酒店的店员在回应时,总是避重就轻,一会说已经和孙先生和解了,一会又强调这是意外情况,希望孙先生不要再追究。 孙先生一听这话,气就不打一处来,觉得酒店根本没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保障顾客的安全,这不是酒店最基本的责任吗?怎么能因为一句操作失误,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要是当时自己和妻子没醒,或者大汉有什么不良企图,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孙先生一直要求酒店公开道歉,并且对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进行赔偿,可酒店方总是找各种借口拖延,说要向上级汇报,需要时间研究解决方案。 孙先生决定不再和酒店私下协商,而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有人可能会问,酒店在这件事里到底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1,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孙先生和酒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为孙先生夫妻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在因为酒店的失误,导致孙先生妻子的安全受到威胁,还出现了应激反应,这明显是酒店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房费、换房只是初步补救,还应赔偿相关损失。 2,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说,酒店的行为侵犯了孙先生妻子的人身权。 大汉闯入房间,给妻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酒店作为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该对妻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孙先生能证明酒店在这件事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前发生过类似事故、操作房卡违规等,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要求惩罚性赔偿,让酒店为管理漏洞付出更大代价。 酒店现在只说已和解、避重就轻,不解决赔偿问题,这是不对的。 酒店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和侵权,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孙先生妻子的损害,若存在重大过失,还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有人认为,酒店在这件事里不能仅仅退还房费、换间房就了事。他们必须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代价,给孙先生夫妻一个合理的交代。 这样,才能督促酒店加强管理,保障其他顾客的安全。也希望孙先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妻子的合法权益,让酒店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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