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4岁小伙给了一女子3000元现金,与对方相约发生关系后,又趁对方不注

古潭见闻 2025-10-31 20:18:39

四川成都,24岁小伙给了一女子3000元现金,与对方相约发生关系后,又趁对方不注意偷偷将3000元现金从对方包里全部拿走。对方发现后,不愿意了,要求男子归还。男子遂使用携带的黑色电棍威胁恐吓对方。结果,隔天,对方报警,小伙悲剧了,最终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2000元!涉案3000元现金和电棍同时被没收!(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4岁的陈某,真是把“偷鸡不成蚀把米”演成了现实版闹剧,只是这闹剧终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2025年2月27日,成都的出租屋里,陈某揣着3000块现金,和事先联系好的袁某完成了一场见不得光的交易。 钱给了,事办了,陈某却起了歪心思。他瞅着袁某不注意,竟把刚递出去的3000块又偷偷摸回了自己口袋。 袁某发现钱没了,心里跟明镜似的,当即找陈某讨要。没成想,陈某立马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电棍,眼神凶狠地恐吓起来。 那电棍滋滋作响,袁某被吓得浑身发颤,哪里还敢再提要钱的事。陈某见威慑奏效,大摇大摆地离开了出租屋。 可袁某越想越窝火,自己做的事固然违法,但陈某这明抢暗偷的行径,简直是欺人太甚。思来想去,她还是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锁定了陈某的身份,一个电话打了过去。没等警方上门,陈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一五一十地交代了所有事情。 有人说陈某“还算老实”,主动自首总该轻判?可法律的尺子,从来都量得明明白白,不会因一时的“坦白”就抹去先前的恶行。 先说说那3000块钱,一旦陈某交到袁某手里,所有权就归了袁某。他趁人不备偷偷拿走,这行为可不是简单的“要回自己的钱”,而是实打实的盗窃。 四川成都的盗窃罪立案标准是1600元以上,3000块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单这一项,就够得上刑事处罚。 更关键的是,陈某盗窃后被发现,竟拿出电棍威胁恐吓,这一下性质就彻底变了。 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后,为了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可比盗窃罪严重得多,起步刑期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陈某真是一步踏错,把自己推向了更深渊的境地。 有人或许会问,袁某的交易本身违法,那这3000块还该保护吗?法律的逻辑很清晰:袁某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惩处,但这不等于陈某就有权盗窃、抢劫。 涉案的黑色电棍是作案工具,3000块是违法所得,两者都逃不过法律的处置。 法庭上,陈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签字具结愿意接受处罚。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而且是初犯,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3000块现金和黑色电棍,一律上缴国库。 这事从头到尾透着荒诞:陈某以为耍点小聪明就能白嫖还拿回钱,却不知每一步都踩在了法律的雷区。 袁某明知交易违法仍为之,虽算不得受害者,但陈某的抢劫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犯罪。 法律不会因为双方的“不光彩”就放任暴力和盗窃,这正是法治的底线。无论前提如何,侵犯他人权益、触犯刑法,就必须付出代价。 有人说陈某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有人觉得袁某“自食其果”,你怎么看待这起案件?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注:图片来源网络,非本案实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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