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45岁女子离异多年,一人带着孩子生活不容易,母亲也很操心她婚姻问题。她在婚恋网认识个61岁男人,头发白了但面容像50岁,说话又温和,女子被他外表吸引,便与他同居。男子说会照顾她与孩子,并让她好好养身体在给他生个儿子,叫名字都取好了。谁知,才一个月,女子竟怀孕了。男子知道这个消息后,拉黑女子并换了所有门锁。女子联系记者找到男子讨要说法。男子:我有女朋友,她是乘虚而入,孩子说不上是谁的! 安女士离异多年,一个人带着孩子过,独自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难,非常不容易。 老母亲觉得她太苦了,总是念叨让她找个靠谱的男人互相照应,安稳过日子。 安女士虽听得耳朵都出茧子了,但她懂得母亲的苦心,哪个当妈的不为女儿操心呢? 前段时间,她在婚恋网上认识了一位61岁的刘某,没聊多久就见了面。 对方穿着得体,说话温文尔雅,一副很有修养的样子,虽头发白了可面容像50岁的,根本不显老。 安女士一下子就动了心,她觉得年龄大会疼人,只要对自己好就行。 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一次去他家,竟发现房里有另一女人,安女士质问那人是谁。 他说是以前女友,分手后还老缠着他,他在她们俩之间选择安女士。 安女士有种胜利的感觉,便与他同居在一起。 刘某很会讨安女士欢心,承诺说让她把身体养好,给他生个孩子,再给安女士买套房。还说连儿子名字都起好了,叫“路坦”,说希望像他一样做人坦荡。 安女士安心享受着刘某给她的爱,觉得找对了人,非常幸福。 恋爱刚谈一个月,安女士竟查出怀了孕,这让她感到意外,都45岁了,没想到还能怀孕。 她满心欢喜以为正中男友心意,他肯定非常高兴。 可谁知,自从她告知怀孕后,男友的态度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开始找借口躲她,后来干脆电话不接、微信拉黑,连所有的锁都换了。 安女士又气又急,实在没办法,只能联系记者,希望帮她找到男友讨要说法。 记者跟着她找到了男友的住处,开门的瞬间,安女士发现屋里还有一陌生女子。 她追问屋里的女子是谁?男友不以为然地说:那都是我女朋友!说安女士是趁虚而入。 男友对着记者满是不耐烦:我跟她总共就处了一个月,她跟多少男人发生关系也不知道,不知孩子是谁的。 他还强调,当初是安女士主动接近自己,发生关系也是她主动的,自己的错就是没拒绝。 我早就跟她说:你并不了解我,还说我俩不合适,早就想断了。他说安女士就是骗财骗色!骗走了他4000元左右和一电脑。 安女士听到这话,积压多日的情绪一下子爆发了,她冲上去想跟男友理论,激动得挥起了拳头。 你不愿意和我同居在一起?自己是一个守规矩的人,从来未接触别的男人,竟被你侮辱。孩子绝对是你的,可以去医院验证! “他这是倒打一耙!”安女士气得喘着粗气,骂他没良心,愧对自己对他的一片心。 双方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记者见状赶紧联系了警方。 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表示,会先安排民调员帮忙调解,看看能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 如果调解不成,安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刘某声称安女士在他手里骗走4000元左右和一台电脑,还主动与他发生关系,自己未抵挡住诱惑,才同意,说她是钱财骗色,应归还钱财和电脑。 而安女士说,这是他们恋爱期间,刘某主动给她的,是用于他们的正常餐饮、礼物开销,根本不是骗无法返还。电脑可以归还。 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安女士钱财骗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父或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如警方无法调解一致,那安女士可通过做亲子鉴定证明孩子与刘某的关系,如孩子确实是刘某的,安女士愿意生下孩子,刘某作为孩子父亲必须承担抚养责任。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无论刘某与安女士能否建立婚姻关系,他们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有共同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若刘某拒绝支付抚养费,安女士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义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 刘某面对记者追问,他说孩子是他的,他会负责。 有人说,把孩子生下来,等着分男人家产!这个糟老头坏的很!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