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应聘船员,出海打鱼时严重晕船,后来自刎身亡。同事说他在船上一直吐,甚至把胆水都吐出来了,睡的地方也是机舱上方的杂物间,噪音很大,男子难受的时候,甚至用头去撞墙。家属得知后获得了20余万的赔偿,不过遗体要在三个月后才能返港。 2023年的时候,王某嫌自己的工资比较低,就想另谋出路,寻求一份高薪的工作。 这时,他听人说,出海打鱼工资很高,这一年的工资相当于当时王某十年的工资。 王某心动了,就去应聘了当船员。当时很难招到人,招聘方只看王某的年纪和体格不错,就应聘上了,并没有询问他晕不晕船。 当王某兴高采烈收拾行囊,跟着大家一同出海时,他才发现,虽然自己体格好,但是随着船只上下波动,让自己翻江倒海,头也晕得不行。 本想通过晚上休息得到缓解,谁知道自己又被安排住的是机舱上的杂物间。 机舱的轰鸣声扰得男子睡不着觉,再看看这杂物间,什么东西都放在里面,那些味道交织在一起,真的不是一般人能够受得了的。 最开始他想调节自己适应船上的生活,毕竟干一年工资就不菲,哪怕只干一年,他也能让自己及家人的生活状态好很多。 可是他努力过了,即使看到很难吃的饭菜,想拼命咽下几口,让身体能够有一个好的状态,可是咽下去胃受不了,直接就吐了出来。 再加上船在海上来回颠簸,搞得头晕脑胀,有时候连胆水都吐出来了。 其他船员看到后,也觉得他非常可怜,都在安慰他,希望他能够慢慢适应好起来。 可是过去半个月,王某依然如此,他知道自己的身体不会好起来,可能就是不适应这样船上的生活。 他给老板说想返航,可是船只已经出海,没有打到鱼,怎么就能返航?这笔损失谁又承担? 因此老板让他再缓缓,即使你在船上不干活,到时候少发一点工资给你,你也得等我们这一趟结束后才能返航。 王某也知道,但是他的身体确实受不了,一天不如一天,没有一刻是让他舒服的。 并且在船上不可能真的休息,别人都在干活,自己也得干。老板虽然那样说了,但是真不干了,老板甩脸色给你看,谁又受得了呢? 王某就这样拖着难受的身体,日复一日地打着鱼,每一个动作,每一个时刻,都让他痛苦不已。 最后,在船只行驶至太平洋库克海域时,王某的身体出现了更加不适的反应,他实在受不了了,在这一刻,可能只有离世才能让自己得到真正的解脱。 所以当天晚上,他没有告诉任何同事,就这样直接自刎身亡。 当他的家人接到电话,听说王某离世后,他们哭得昏天黑地。 本想王某这一趟出去会挣很多钱,谁知道却得到了这样的噩耗,现在连最后一面都没有看到,怎能让他们不伤心呢? 他们认为,王某是在船上出事的,工作压力那么大,每天不少于12个小时,中午还没有休息时间,就算在陆地上,大家也受不了呀。 再加上为什么要安排王某睡杂物间呢?还是机舱上的杂物间,那轰鸣声谁受得了啊? 家属想要为王某讨个说法,这件事最后在宁波海事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老板赔偿王某家属20余万。 赔偿方面达成了协议,但是他们还没有看到王某的遗体,因为船还得在三个月后才能返航。 家属们虽然悲痛万分,但也只能这样,不可能直接派飞机去运载回来,那个费用不仅别人不出,自己也掏不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王某是因为严重晕船且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等工作相关因素导致自缢身亡,老板作为雇主,没有充分履行对雇员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不过,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故意自缢行为导致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或对其自缢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原本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等因素考虑,与家属通过调解协商给予了一定的补偿金,这也是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的。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红星新闻10月16日报道
四川成都,女子和认识三年的男子一起合租,没成想,合租几个月,她竟然在一堆布娃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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