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图省钱,把车停在一个不收费的马路边,一停就是2年,等他去取车时才发

可爱多黛山 2025-10-14 16:03:38

浙江杭州,男子图省钱,把车停在一个不收费的马路边,一停就是2年,等他去取车时才发现,整条路都修了,他的车也不见了,报警后,警方在一处废弃停车场找到了他的车,然而,电瓶不见了,火花塞也被拆了,好好的车变成了废铁,当初4万买的车,如今维修费就要5、6000,卖二手也不值钱了,这让男子后悔万分。 2023年4月,一马路边上密密麻麻停了上百辆车,其中就包含赵先生那辆宝骏310。 在这条路上停车的,基本都是像他这样图省钱省事的人,大家看中的就是这里能免费停车。 后来,赵先生觉得坐公交车地铁出行更方便,就干脆把车停这,一年多都没开。 他原本想着车放路边不碍事,等需要时再开呗,谁成想这一放就是2年。 直到今年7月,他急匆匆赶来取车,却发现整条路都变了样。 路面翻修一新,路口竖起了收费栏杆,自己那辆宝骏竟连影子都找不着了。 报警后,民警带着他在附近转悠,最终在一片荒地改造成的停车场里找到了车。 可拉开车门的刹那,赵先生的心凉了半截。方向盘上的灰尘厚得能写字,座椅皮面晒得发脆。 他原本寻思算了,把车开走得了,结果一发动,才发现车子已经开不了了。 他一看才发现,电瓶没了,火花塞被人拆得干干净净。 维修店说修好至少得5、6000,可这车现在卖二手连3000都不值。 而社区工作人员那边的说法,和赵先生的记忆有些对不上。 工作人员坚称,改造前他们贴了公告,打了电话,可有些车没留电话,联系不上。 赵先生这才想起,当初停车时确实没在挡风玻璃下留联系方式,2年间更是连一次都没来查看过。 社区表示,施工期间剩余车辆由交警统一拖走,但对于电瓶失踪的事,他们表示不清楚情况。 停车场看门的老张头说,这儿全是僵尸车,我们当初24小时有人盯着的,谁敢拆零件? 留下街道的负责人则回应,说目前正在调监控查电瓶去向,具体结果得等调查。 赵先生现在最后悔的就是没留个电话在车上。当初图省事,现在倒好,车成了废铁,还得倒贴钱处理。 这辆原价4万的车,如今光修理费就抵得上大半车价,更别说卖二手了,车商一听是“僵尸车”,连价都不愿出。 记者调查发现,城市道路改造中车辆清拖有严格流程:交警部门需在媒体公告,对能联系的车主电话告知,最终将长时间无人认领车辆移至指定停车场。 但像赵先生这样车上无联系方式、长期失联的“隐形车主”,极易陷入通知盲区。 这个事也给所有车主敲响警钟了,公共道路绝非免费车库,长期闲置请选正规停车场。 再者,一定要留好联系方式,在前挡玻璃等显眼处放置有效电话牌。即使不用车,也应每月查看一次车辆状态。 如果确实不用车了,尽早通过二手车交易等渠道处置,避免沦为贬值“僵尸车”。 赵先生的经历印证了那句老话——免费的,往往最贵。 目前,赵先生已就电瓶被盗向警方报案,那辆宝骏310仍停在废弃停车场里。他打算等调查结果出来后,要么凑钱修车,要么联系报废厂处理。 而这件事,就当花钱买个教训吧! 有人认为,就应该立法监管一下僵尸车了,这些僵尸车一停就是一年半载的甚至长期停放,严重占用公用资源,凡是停在公共地方长期不移动超过7天的,一律拖走,一个月后不来处理的一律当报废车处理,全部拆解卖废铁!过后车主再来处理的只给付废铁价,并作相应的判罚占用公共资源罪,重罚! 但也有人觉得,任何人无权私自处理车主的车。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赵先生作为宝骏310轿车的所有权人,他的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车辆被拖移至废弃停车场后,电瓶及火花塞被盗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构成对赵先生物权的侵害。 赵先生对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社区及交警部门因道路改造拖移车辆虽基于行政管理的合法目的,但需要确保车辆在拖移、保管过程中的安全。 电瓶被盗发生在车辆被拖移后的保管阶段,直接导致车辆使用价值丧失,构成对物权的实质性侵害。 赵先生可以向侵害其物权的责任方主张损害赔偿,而具体责任主体需结合案件事实判定。 如果停车场由留下街道管理且未履行基本安保义务,如监控缺失、巡查疏漏等,导致第三方盗窃电瓶,管理方需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如果拖车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比如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或保管期间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车辆部件丢失,行政机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查明具体盗窃者,赵先生可直接向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可要求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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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

河 

2
2025-10-14 16:20

有车牌竟然联系不到车主

可爱多黛山

可爱多黛山

可爱多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