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闺蜜为赚取整形机构的介绍费,持续两个月给张丽发信息、打电话,还发自己的

厚广说法 2025-10-12 22:42:01

江苏盐城,闺蜜为赚取整形机构的介绍费,持续两个月给张丽发信息、打电话,还发自己的隆胸视频,称“一点都不疼,恢复快,能给老公一个惊喜”。张丽动了心,跟着她来到南京“萝爱”整形机构接受了手术。   (来源:纵览新闻)   然而术后没几天,张丽的胸部开始红肿疼痛,很快发展为严重感染。紧急转往三甲医院,检查结果让所有人震惊:她胸内的注射物呈“蜂窝煤状”扩散,医生判断疑似已被国家禁用的“奥美定”——这种物质无包膜束缚,易游走感染且可能产生毒性。为控制感染,医生不得不切除了她左胸的五分之二,但后续治疗中,双乳仍有全部切除的风险。   当张丽艰难联系涉事机构时,对方仅同意给予1万元“人道主义补偿”,还要求她承诺不再通过任何平台发声、不再提额外要求。而那位拿了中介费的闺蜜,早已拉黑她的联系方式,彻底失联。   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起事件?   1. 涉事整形机构:医疗损害责任跑不了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隆胸术在我国被列为三级手术,对机构资质和医生水平有严格要求。涉事机构使用疑似禁用的“奥美定”作为注射物,且未有效防范术后感染,显然存在诊疗过错,需对张丽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若查实机构无相应手术资质或使用禁用医疗材料,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 闺蜜“医托”:诱导消费需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闺蜜李某为赚取1万元中介费,隐瞒手术风险,通过持续游说诱导张丽接受手术,其行为与张丽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过错侵权,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若其与机构串通欺骗消费者,还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张丽已向南京市卫健委投诉并报警,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   对此,您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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