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通,已婚的林某和李某、祁某、张某4人豪饮2斤多白酒,饭后张某回家,李某、祁某陪林某回住处又喝酒。祁某离开后,李某与林某发生了 关 系,次日林某 死 亡。家属要求同饮3人赔偿,3人先给部分钱并写欠条后反悔,家属告上法庭,最终认定是侵权纠纷。 (来源:红星新闻、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 法 院) 据悉,林某已婚,和丈夫育有一儿一女,在外打工时结识了李某,又经人介绍认识了祁某和张某。 2022年12月22日这天,林某和李某觉得祁某、张某都是单身,便起了撮合他俩的心思,于是约着这俩人一起去饭店吃饭。 到了饭店,4个人点了一桌好菜,还叫了好几瓶白酒,一顿豪饮下来,竟喝了2斤多。 饭桌上,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张某本就性格内向,喝了几杯后,便觉得有些头晕,想着自己留在这也帮不上什么忙,还可能扫了大家的兴,于是饭后便独自回家了。 而李某和祁某,见林某似乎还没喝尽兴,便陪着她回了住处,到了住处,林某又从柜子里拿出一瓶酒,3人接着喝了起来。酒越喝越多,林某的眼神也渐渐迷离起来。 当晚11点,祁某觉得时间不早了,而且自己也有些醉意,便起身离开了,此时,屋里就只剩下林某和李某。酒精的作用下,两人发生了 关 系。 次日6点,李某从睡梦中醒来,一转头看到身边的林某,脸色苍白,没了气息。 他瞬间慌了神,心脏狂跳不止,双手也不受控制地颤抖起来。他赶紧拿起林某的手机,通知了林某的丈夫赵某。 赵某接到电话后,一路狂奔到林某的住处。看到妻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他报了警。 民警经过鉴定,林某是脑内血管病变,饮酒诱发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 出 血 死 亡。 赵某得知妻子的 死 讯 后,悲痛万分,他觉得同饮的3人都有责任,于是要求他们赔偿。 一开始,3人给了部分钱,还写了欠条。可后来,3人却反悔了。赵某无奈之下,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3人各有说辞。李某和祁某称自己不识字,是被赵某家人暴力逼迫签的字。张某也说,自己虽没被打,但当时被吓到了,根本没看欠条内容就签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张某和祁某,虽然参与了饮酒活动,但并无劝酒行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此事件中,张某饭后独自回家,祁某在林某住处饮酒一段时间后也选择离开,在饮酒过程中以及离开时,均未有证据显示他们实施了强迫、劝诱林某过量饮酒等过错行为。 在林某后续 死 亡 事件里,他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对林某生命权的侵权,所以他们聚会后尽到相应责任,支付补偿金和丧葬费后无过错是合理的。 李某与林某酒后发生了 关 系 ,且未尽注意义务。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看,李某的行为与林某 死 亡 之间存在一定关联。 林某饮酒后身体处于特殊状态,李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且与林某发生了 关 系,本应尽到合理的照顾、注意义务,比如关注林某身体状况等,但他未履行,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林某明知自身患病还饮酒且与李某发生了 关 系,对自身的 死 亡 负直接责任。 李某和祁某称自己不识字,是被赵某家人暴力逼迫签的字,张某也说被吓到没看欠条内容就签了。 从合同生效要件看,合同签订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合同可撤销。 但在此案中,并未依据欠条来判定赔偿,而是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审理判决,说明欠条的效力问题并未影响最终侵权责任的认定。 综上,经过审理认定,虽然聚会中张某、祁某无劝酒行为,聚会后也尽到相应责任,支付了补偿金和丧葬费,无过错。 但李某与林某有特殊关系,酒后发生了 关 系 后,未尽注意义务,有过错。不过,林某明知患病还饮酒且与李某发生 关 系,对自身 死 亡 负直接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后,判决李某限期另行赔偿林某家属2万元损失。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我支持这种法律,无过错,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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