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男子在手机店充电时,因老板突然挪了下凳子而被吓后,直接将店里多根充电

雷雷说趣 2025-10-09 22:32:18

山东烟台,一男子在手机店充电时,因老板突然挪了下凳子而被吓后,直接将店里多根充电线扯断,随行女子还将嘴里的东西吐出塞在沙发缝隙处。老板曝光此事后,这对男女竟指责老板网暴他们,还表示要起诉老板维权。然而警方介入后,这名男子是道了歉,不过老板认为对方道歉不诚恳,所以表示不接受道歉。 据浪潮新闻10月9日报道,在10月4日当天,男子肖某等4人来到石先生的手机店内休息。石先生为了方便顾客,就在沙发旁放了些充电线,以供顾客免费充电。 肖某和随行人员一边充电一边闲聊,这时石先生修完手机走出房间准备休息下,他看到有顾客离开后,原本在桌子底下的凳子没有归位,于是就用脚推了下凳子。 按照常理来说,石先生的动作是十分家常的行为,很多人在自己家也会这么做,可石先生的举动却把肖某等人给吓到了。 肖某也没有去找石先生理论,在充完电后直接把店里的几根充电线给扯断了,以发泄石先生刚才吓到他的怒气。 同时与肖某随行的一名女子从嘴边拿了一团东西塞进了沙发缝隙。之后,肖某等人离开了手机店。 石先生发现手机充电线被扯断后,气得找视频发到了网上,并报了警。 肖某在网上看到视频后,打电话联系石先生进行了道歉,然而这个道歉让石先生十分的不满。 肖某虽然承认了自己有错,但却指责是石先生踢凳子吓到他在先,还称大家都是大老爷们,让石先生承认自己也有一点点的错。 石先生感到十分无语,肖某一开始都不承认自己弄的,直到监控视频调取了出来他才承认,而且就肖某的道歉行为来看,他认为并不诚恳,所以没有接受肖某的道歉。 由于此事的发酵,导致网友们对肖某和随行的一名女子指责声不断。有网友质疑女子将口香糖黏在沙发缝隙。 万万没想到,女子联系到石先生后,将其一顿指责,还说石先生污蔑她,她并没有把口香糖黏在沙发缝隙,所以她打算起诉石先生维权。 石先生事后也没查看沙发缝隙,但他怀疑是奶茶吸管包装纸。 有网友表示:“这还大老爷们?大老爷们压根就不会干这丢人的事。” 还有网友表示:“绝对不要接受道歉,一个大老爷们因为挪凳子被吓到,就报复扯断充电线?这摆明了就是自私的人。” 如果石先生不接受肖某的道歉,肖某是否会受到处罚呢? 其实不管石先生是否有过错,肖某都不该扯断充电线,这显然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不过,损坏公私财物达5000元以上的,才会构成犯罪,所以肖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但是不构成犯罪不代表其行为就是对的,肖某故意毁坏石先生的财物的行为是事实存在的。既然石先生没有选择接受肖某的道歉,那公安机关应当对肖某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肖某的行为,最低也要处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至于女子说石先生污蔑她,这纯属子无须有。 石先生的确是将视频发了出去,但他并未明确表示女子将口香糖黏在沙发缝隙,是网友在怀疑是口香糖,所以向石先生进行了确认。 因此,女子即便起诉石先生,也会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 那石先生将视频公布出来,是否侵犯女子等人的隐私、肖像呢?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比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肖像权包含了:制作权、使用权、公开权、许可他人使用权等。 注意,如果商家未经同意,利用顾客的肖像权、隐私权等进行牟利,这肯定是违法的。 但石先生将视频发出来,只是将肖某的违法行为和女子的不当行为给公布出来,用于教育大家不要做这种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属于具有教育意义的公布,且石先生对于视频进行了模糊处理。 因此,石先生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 目前,警方已经立案,并打算传唤肖某做进一步调查。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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