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男子万先生与女方相识、订婚,并为婚礼花费了20多万。然而,女方在婚礼前突然提出“性格不合”而取消婚约,最后无奈万先生要求女方退还花费的20.5万,结果女方只退了17.5万元。理由是万先生在拍婚纱照时,抱了他一下,万先生非常无奈,就连媒人都表示,自己介绍了1000多对,就这家女方事情最多。 万先生和女方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并于1月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的几个月里,双方就婚礼细节进行筹备,万先生与家人共花费了20多万元,其中包括6万6千元的彩礼、6万元的首饰,以及婚纱照、宴席等一系列费用。到了11月,婚礼日期即将来临,却没想到,女方突然提出“性格不合”,决定不再结婚。 面对这种情况,万先生一方面感到震惊和失望,另一方面开始着手追讨已经支付的款项。在与女方及其父亲沟通无果后,万先生决定通过媒人、调解员等寻求帮助,要求退还彩礼和婚宴相关费用。 然而,女方并不愿意全额退还款项,提出了各种扣款理由。最终,经过一番博弈,女方同意退还17.5万元,且在争执过程中,提出了极具争议的要求:“你抱过我,这得扣3万。”此言一出,现场所有人都愕然,这一要求立即成为焦点。 在这起退婚事件中,最为关键的是婚前彩礼的退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则应当支持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 万先生与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也尚未举行,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万先生有权要求退还彩礼、首饰等费用。虽然女方认为有些费用已被消费,但她的拒绝退还部分款项,如“抱了我扣3万”,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些费用并非为结婚而支出的。 对于双方恋爱期间的支出,万先生提到自己为女方购买的电脑、手表、耳机等物品,以及女方为恋爱期间的吃饭、看电影等花费,是否应当在退还彩礼时扣除?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但在本案中,男方与女方的这些支出属于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而非为了结婚所支付的“定金”或“彩礼”,因此,并不构成“赠与”或“不当利益”,不应从彩礼中扣除。 从法律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消费往往属于双方互相赠与的性质,不宜在解除婚约后进行索回。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或赠与款项涉及较大金额,否则这类开销通常不会作为“扣款”理由。 最具争议的部分出现在女方提出“婚纱照抱了我,扣3万”这一要求时。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拍婚纱照时,摄影师要求新郎抱新娘是为了拍摄效果,并非男方主动行为。因此,女方提出因拍婚纱照时被抱而要求扣除3万元的要求,显然不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强调,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婚前拍婚纱照属于双方共同意愿的活动,不应通过单方面的要求来调整经济利益。此类无根据的扣款要求,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万先生作为男方,合理的要求是退还未履行的婚约所涉及的实际支出,而非无理要求。 在现代婚姻法下,订婚并未赋予任何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成立必须依赖结婚登记。因此,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不能视作法律上已经结婚。对于未正式结婚但发生的相关费用,法律会依据“习俗”判断是否应当返还。 虽然双方订婚并进行了彩礼和相关费用的支付,但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合同尚未正式生效,这些支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还。 婚前财务安排和相关费用的支付在现代社会中日益成为婚姻纠纷的焦点。情侣双方应在结婚前明确财务安排,并确保协议清晰,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法律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保障,确保即使婚约解除,双方的经济利益也能在公平、理性框架下得到处理。最终,婚姻是一项严肃的承诺,双方应基于诚信和尊重来共同维护这段关系。
陕西旬阳婚礼事件,引发的网友留言:1、订婚两年本就不合常理,彩礼、婚房这些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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