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自爱的后果!”湖南资兴,一48岁女子跟一53岁有妇之夫交往的同时,还跟另一男子勾搭,她正跟男子在家约会时,喝了酒的情人来求欢,她赶紧把男子藏床底下,没想到被情人识破,提着刀堵门口,把女子和男子砍伤,女子不干了,直接跟情人索赔4.7万,法院的判决意想不到。 2024年2月26日,晚上八点多,喝了酒后的谢某,突然很想念48岁的情人唐某,直接给她打去电话,想确认她是否在家,自己好跟她春宵一刻。 说起唐某,比自己老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风情万种,还比自己小6岁,谢某是爱在了心尖上,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可让唐某心里咯噔一下的是,他在电话里,感觉唐某有些不对劲,好像对他很不耐烦,找了个借口挂断电话,而且,他还听到有别的男人的动静。 难道唐某背着自己又移情别恋?想到这里,谢某醋意大发,9点多,他直奔唐某的住处,想一探究竟。 可没想到无论谢某怎么敲门,唐某就是不开,这更确定了谢某的猜测。 谢某猜的没错,此时此刻,唐某在家里正和另一个男子欧某某约会,一个不检点的女人,既然明知谢某有家庭,还和他不清不楚,怎么可能为了他洁身自爱,守身如玉。 当她正和殴某某热乎时,谢某打来电话,她三言两语敷衍几句就挂了电话,没想到谢某感觉到了蹊跷,竟然找上门来了。 唐某听出谢某说话吐字不清,知道他喝酒了她怕一开门,场面不可控制,只能把殴某某藏在床底下,坚决不给谢某开门。 谢某恼羞成怒,他搬了一个凳子,去厨房拿了把刀堵在门口,一边借酒浇愁,一边讨要说法,他忘了自己不光彩的角色,像唐某丈夫一样,竟然抓起现行。 凌晨4点多,唐某一看谢某不走,殴某某也出不去,再这么僵持也不是办法,她只能向堂哥堂嫂求助。 堂哥樊某某和堂嫂段某,接到唐某求助电话匆匆赶来,唐某赶紧不顾谢某的反对,给堂哥堂嫂开门, 争执中,谢某怒火中烧,直接对着唐某挥刀而向,导致她右手、右侧头面部都受了伤,差点没毁容。 唐某疼的惊声尖叫,躲在床下的殴某某也藏不住了,他钻出来,联合樊某某和唐某,一起把谢某制服并报了警,在这个过程中,殴某某也被谢某砍伤。 此时,已经5点多了,唐某被送去医院,被诊断为:开放性右拇指指骨骨折;手部指伸肌腱损伤;手浅表损伤;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裂伤;面部损伤。 红颜祸水,这件事就是解释之一。交友要慎重!特别是女友,好的女友真的助力,不好的真的是霍霍人! 酒后乱性还持刀伤人,这情人关系乱成“三国杀”了!持刀伤人该罚,但4.7万索赔也得看理。感情纠葛别动刀,冲动是魔鬼,法律可不会惯着“为爱疯狂”!法院判得明明白白,点赞公正! 抛开他们的关系不说。这个谢某的刑罚其实是被严重轻判了,另外这个赔偿也是低了。 如果我是法官:这几个人各有各错。各承担各的责任,痛的白痛,伤的白伤。无须判刑。 老不正经的三个人,不值得让人同情,因为下半身造成了悲剧,是很好的教育素材,也让人们要知道,夫妻关系要和睦,不要违背公序良俗,家庭生活才能幸福快乐。 唐某堂哥夫妇没因此掉命,已经是大幸了,这种事帮忙报警就行,怎能去现场掺和? 本案关键人物是唐某,受伤害最严重。如果唐某平时收敛点,检点点,也不至于有这个结果。唐某花心大萝卜,自己管理情人水平有限。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谢某因情感纠纷持刀砍伤唐某和欧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唐某右拇指骨折、颅骨骨折及面部损伤等轻伤以上后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围。 法院判决结合以下情节:持刀具行凶、在公共场所住宅实施伤害、导致多人受伤;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部分损失、未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后量刑适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唐某起诉索赔4.7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谢某赔偿3.1万元,差额部分约1.6万元,可能因法院认定唐某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减轻谢某的责任。 唐某同时与谢某、欧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在谢某上门时未妥善处理纠纷,隐藏欧某某、激化矛盾,客观上增加了冲突风险。 唐某的婚外情行为虽不直接导致谢某行凶,但其情感纠葛是引发谢某情绪失控的诱因,符合“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 法院结合谢某的过错程度,与唐某的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按比例减轻谢某的赔偿责任。例如,如果认定谢某承担70%责任,则赔偿金额为4.7万元×70%≈3.29万元,接近判决结果3.1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这就是不自爱的后果!”湖南资兴,一48岁女子跟一53岁有妇之夫交往的同时,还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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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7 14: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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