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0岁大妈在走路时,一只脚踩进没有井盖的窨井里,导致左脚骨折,跟窨井的管理者物业协商赔偿,物业却一推二六五,表示看了监控,窨井是有井盖的,是大妈踩裂井盖后掉下去的,井盖质量问题归施工方管,不归物业。双方协商未果只能起诉,法院判决结果意料之中。 在2024年8月份,70多岁的吴大妈约朋友一同外出。许久未见老伙伴,总有很多话要讲,于是一行人一边走路一边攀谈,不时还发出阵阵笑声。 可突然间就听到一声尖叫,众人寻声望去,只见吴大妈半个身子都栽进了窨井里。 几个老伙伴赶紧合力把吴大妈从窨井里拉出来,吴大妈抱着左脚无法动弹。其他伙伴一边报警,一边把吴大妈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吴大妈左足骨折,需要修养很久,而且治疗的费用也不少,这笔钱吴大妈可不能自己掏腰包,她要找到窨井的管理者,让他们赔偿。 多亏吴大妈在受伤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已经告知吴大妈窨井的管理者是附近的物业。 吴大妈在治疗的差不多后,就由其家人陪同前往物业索要赔偿,因吴大妈清楚的记得,当时掉进窨井的原因是没有井盖。 吴大妈一只脚踩空了才掉了进去,要不是跟几个伙伴一同行走,吴大妈可能受的伤要比骨折更严重。 物业承认窨井是归他们管理,但是对于吴大妈表示的没有井盖一事却不认可。 物业根据吴大妈受伤的时间调取了监控,还原了一下当时的事发经过。 吴大妈的确是跟几个老伙伴一同经过窨井附近,但是吴大妈在走路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注意脚下是否安全,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物业表示他们已经尽到了日常巡查义务,而且监控视频里显示吴大妈经过的窨井是有井盖的,吴大妈之所以会一只脚踩空掉进去,是因为吴大妈把井盖踩裂了。 而井盖的质量问题,就不归物业管理,应该由井盖的施工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了。 吴大妈认为物业就是在胡搅蛮缠,吴大妈就算再胖,也不可能一只脚把井盖踩裂,物业分明就是不想赔钱给自己找托词。 虽然吴大妈70多岁了,但是是否踩到井盖吴大妈不可能没有感觉,吴大妈确认当时就是没有井盖的情况下,吴大妈才一只脚踩进去导致的左脚骨折。 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赔偿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吴大妈的诉求很简单,她坚持在跌落窨井的当天,是没有井盖的。而且窨井是归物业管理的,所以物业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物业方并未做到妥善的管理责任,因此对于吴大妈的受伤应该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但是物业方面却辩称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施工方的责任,因物业方面提供了监控录像,表示录像中显示是有井盖的,是吴大妈踩裂了井盖掉进去的。 物业每日都有进行巡查义务,作为窨井的管理者,物业表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方不存在任何的过程,也不存在侵权,因此不用赔偿。 物业方面还表示,吴大妈是由于与人攀谈的过于热烈,导致自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吴大妈身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身的安全负有责任。而且窨井本身就不是供人通行的,吴大妈更不应该随意踩踏,所以吴大妈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根据物业提供的监控视频并未看出在案发当时,吴大妈掉下去的时候到底是不是存在井盖。 吴大妈陈述将视频的亮度调高,依稀可以看到井盖的部位是黑色的,代表窨井井盖缺失。 而且窨井存在的地方正是在人行道三分之一的部分,并非是在草坪里,所以吴大妈正常经过行走是不存在自身的安全义务保障问题的。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作为窨井的管理方,对窨井不仅存在于日常的表面巡查是否存在井盖,而且对于窨井的所有设施都负有安全保障检查的义务和责任。 吴大妈掉落没有井盖的窨井,且在掉落时周围并未有任何的提示牌和路障,物业作为管理方存在过错,应该承担吴大妈掉落窨井的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70岁大妈在走路时,一只脚踩进没有井盖的窨井里,导致左脚骨折,跟窨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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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4 0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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