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在15年前把178万借给了哥嫂,当时答应的挺好的,说按约定还款,可7、8年过去了,他们就是不还钱,男子将其告上法庭胜诉后还不还,后来法院法拍了一套房强制执行归还了90万,剩余的仍不归还。不仅如此,她还因卖房的事对男子产生怨恨,之后因索要余款,双方多次争吵,矛盾激化,嫂子捂的严严实实带着刀进入男子家,两人一言不合,她就用刀捅男子。3天后发现男子遇 害,嫂子才自首。一审判决后,检方抗诉,二审有不同看法! 苏某曾与哥哥和嫂子刘某之间感情一直很好,两家相处的很融洽。 2008年,哥嫂找他帮忙,说需要一笔钱,承诺会取其归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苏某出于对他们的信任,把178万借给二人。 可借款到期后,兄长夫妇未能按约定归还,他一找他们要钱就各种托辞,反正就是一句话没钱。 这钱一拖就是7、8年也没要回来一分,苏某有些急了,他很无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要账。 2014年12月,法院判苏某胜诉。判令刘某夫妇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苏某178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 胜诉是胜诉了,可哥嫂依旧不履行判决,还是一要一哼哼,没钱!苏某束手无措,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直到2023年,法院依法拍卖刘某名下一套房产,将90余万元的房款用于抵扣借款。 因此,刘某记恨苏某,跟他像结了仇,只要他一索要剩余钱款、支付方式等问题,两人就会争吵,根本无法达成沟通。 刘某内心的不满逐渐累积,怨恨也日益加深,两家的亲情在一次次争吵中消磨殆尽,矛盾逐渐走向激化边缘。 刘某觉得苏某不通情理,往死里逼她,这种情绪让她失去理智。 2023年9月的一天,刘某怀揣着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来到苏某家中,再次就借款事宜与苏某交涉。 几句言语不和后,双方的争执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情绪失控的刘某掏出尖刀,朝着苏某的胸部、腹部、胳膊等部位连续捅刺。 看着苏某倒地后,刘某没有选择施救,也未向外界求助,不顾苏某已失去自救能力,仍关闭防盗门后独自离开,将生命垂危的苏某独自留在屋内。 3天后,苏某的亲属始终联系不上他,便来家里找他,才发现苏某早已遇害。 而就在苏某遗体被发现的当天,在亲友的陪同下,刘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苏某的犯罪事实。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苏某索要借款,并无过错,刘某却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 刀,多次向苏某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刺,致苏某倒地后离开,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苏某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苏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3天后,刘某自首,刘某与苏某系近亲属关系,且苏某的近亲属对其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情节特别严重。 因刘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案件系近亲属间债务纠纷,苏某的近亲属也对刘某表示谅解,酌情可减轻处罚。 最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 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量刑过轻。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点规定: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检察院抗诉认为,刘某事先准备刀,并用帽子、口罩遮掩面部,来苏某家中,与他发生争执后,用尖刀多次向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刺,致他倒地后离开现场,事后未予施救。 作案后毁灭证据逃避侦查,未抢救被害人,并无悔罪表现,无偿还债务的意愿,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人身危险性。 而近亲属谅解刘某是基于亲属关系,非刘某作案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 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况下,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依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依法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刘某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判为终审! 有人说,苏某太冤大头了,好心借款给哥嫂,最后还死在哥嫂手里… 有人说,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样恶毒的人不判死刑真是天理难容! 还有人说,凭啥不还钱还杀人,不判他死刑?这是什么样的近亲属能选择谅解? 对此您怎么看?
内蒙古,男子在15年前把178万借给了哥嫂,当时答应的挺好的,说按约定还款,可7
小栗子看法
2025-09-30 08: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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