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定主责,法院判无罪?” 最近看到一个让人深思的刑事案件——袁某交通肇事案,结局出人意料:司机虽然撞了人致2死1伤,但法院最终判他无罪!😱 一开始我也震惊:这不就是典型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吗?怎么还能无罪? 但看完判决书才明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刑事定罪依据。今天就来给大家划重点,聊聊这个案子背后的法律逻辑👇 🚨 案件回顾(简单版): 袁某开水泥搅拌车等红灯,绿灯后正常右转。 一辆摩托车突然从辅路冲出,跨越导流线、未打转向灯、右侧超车,还载着两个没戴头盔的小孩(一个6岁,一个10岁已遇难)。 两车剐蹭后,搅拌车碾压摩托,造成2死1伤。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袁某主责,死者次责。 按常理,主责+死亡两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坐牢跑不了。 可法院却判:袁某无罪!二审维持原判! ⚖️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 1. 事故认定书≠刑事定罪“圣旨” 很多人以为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是“板上钉钉”,但在刑事案件中——👉 它只是证据之一,不具有预定证明力! 法院有权根据全案证据重新判断责任比例,不能照单全收。 📌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唯一依据,法院可否定其结论。 ✅ 2. 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标准完全不同! 交警认定责任,是为了管理交通和赔偿方便,用的是“优势证据原则”。 而刑事审判要求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高得多! 就像本案:袁某确实疏于观察(过失),但真正引发事故的关键行为是:死者易某甲强行变道、右侧超车、跨导流线、载童未戴盔 —— 全是严重违法! 这些动作直接导致避让不及,属于“主动逼近他人车辆”,过错更大。 法院认为:易某甲应负主要责任,袁某仅为次要责任。 ✅ 3. 交通肇事罪必须“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才成立! 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致人死亡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既然法院认定袁某只负次要责任,哪怕出了悲剧,也不构成犯罪。 💡 启示:别迷信“责任认定书”。 不是谁开车谁就有罪。要看谁的行为更危险、更违规、更主导了事故的发生。 这起事故很惨痛,两个人没了,令人痛心。但法院没有被情绪裹挟,坚持依法裁判,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 法律科普 交通肇事 法院判决 学法 无罪判决 交通安全 责任认定书
终于知道为什么王一博没参加2025湾区升明月晚会了,不是避嫌不参加,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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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98xxx37
本案只能说是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