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寒心!”湖南,男子去医院照顾患病的母亲时,在医院看到一名推自行车的老人摔倒了,二话没说上前将对方扶起来。事后,男子回家,途中还在电话中给自己母亲说自己做了个好事,怎料,刚到家没多久,民警就找上门,说老人家属报警说他把老人撞倒! 男子懵了,而后与老人家属对峙。 怎料,老人家属一口咬死说就是男子撞的,还说是老人自己说的!让男子赔偿3万元,否则民事就变刑事! 男子想到自己的母亲还在医院住院,自己明明是好心做好事,却被诬陷,倍感委屈不已! 随后又独自返回医院,最终在事发地点附近找到一个监控,调出来后,洗刷了冤屈。 可令男子万万没想到的是,真相大白后,对方家属竟然没有说一句道歉的话。 想到自己提心吊胆十几日,身心受创,男子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希望对方能够公开道歉!还自己清白! 男子在采访中还表示,一朝被蛇咬,自己10年都不敢再做好事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老人一方该不该向男子道歉? 答案是肯定的。 不管是老人一方是有意还是误会,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客观上不仅给男子的名誉、身心造成了影响,也让男子被动应付此事,而付出了精力、时间,理应当向男子道歉。 而如果老人一方明知道老人不是男子撞倒的,在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故意说谎,诬陷男子,意欲利用救助者的恐惧心理(怕纠纷、怕污名、怕赔偿),以“告你”、“曝光你”等威胁手段(无论明示暗示)等方式,碰瓷牟利,其实就是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各地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即构成“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这种情况下,老人一方已经涉嫌犯罪。而最终未能成功,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只是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扶老人被讹这样的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序良俗!寒了善良人的心! 而之所以一而再的发生,笔者认为还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 诬陷了好人道歉是应该的!但是代价不能止于道歉!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令人寒心!”湖南,男子去医院照顾患病的母亲时,在医院看到一名推自行车的老人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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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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