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9月23日报道,在一个普通小区里,两名邻居因遛狗不牵绳的小事,升级为肢

静雅蕉叶摇风闲 2025-09-23 22:29:46

据九派新闻9月23日报道,在一个普通小区里,两名邻居因遛狗不牵绳的小事,升级为肢体冲突,导致一人轻伤,另一人获刑,引发了社会对文明养犬和法律边界的思考。 2025年2月24日晚上10点左右,张明(化名)正帮朋友遛一只小型犬,他牵着狗绳,悠闲地走在小区的一条“Y”字形路口,准备从支路转向主路。 张明是个注重规则的人,平时看到不文明行为总会善意提醒,这天也不例外。 然而,他没想到,一次简单的遛狗会变成改变他生活的转折点。 就在这时,两名年轻女子牵着两只狗从另一条支路走来,一只是活泼的柯基,另一只是好动的哈士奇。 张明注意到,这两只狗都没有拴狗绳,自由奔跑着。起初,他没太在意,但很快,两只狗冲向张明和朋友的小狗,开始疯狂追赶。 张明本能地加快脚步,想避开这场混乱,但狗群在小区中庭的绿化带附近将他扑倒,他的手臂被绿化带的枝条划伤,虽然不严重,但让他惊出一身冷汗。 出于安全考虑,张明拿起手机录像,并走向两名女子,礼貌地质问:“你们遛狗为什么不牵绳?这样很容易出事。” 其中一名女子李芳(化名),性格急躁,立刻回怼道:“关你什么事?狗又没咬人,你多管闲事!” 随后,李芳开始辱骂张明,言语激烈。 双方情绪升温,从口角升级为推搡,李芳突然动手,一拳打中他的鼻子,他顿时感到剧痛,鼻血直流。 另一名女子试图劝阻,但冲突已无法控制。 事件发生后,他第一时间报警,而李芳则扬长而去,留下张明在夜色中独自处理伤口。 张明强忍疼痛,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晚22点45分左右,派出所帽子叔叔赶到现场,进行了初步调查。 警方出具了接警回执,显示“张明与李芳在融汇小区内因遛狗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有肢体接触,李芳鼻部受伤,拟立治安案件”。这表明,警方最初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纠纷,可能通过调解解决。 张明随后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鼻部软组织损伤,但几天后,伤情恶化,他不得不接受法医鉴定。 3月中旬,法医出具报告显示,张明的鼻伤构成轻伤二级。 3月21日,警方通知张明,案件从“拟立治安案件”转为“拟立刑事案件”。 随后,李芳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李芳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判决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为何从“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轻伤”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本案中,在伤情不明情况下,警方优先考虑调解以及治安处罚是标准程序。 一旦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能调整的范畴,触犯了《刑法》,必须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所以,警方在收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报告后,于3月21日将案件“由治安转刑事,拟立刑事案件”,这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2、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是否合理?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意味着,三年以下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 本案中,从发生纠纷到现在,施害人李芳未曾向他赔礼道歉或进行经济赔偿,这表明李芳悔罪态度较差,未能通过积极弥补损失来获取被害人的谅解。 王某在对方合理提醒后不仅不纠正,反而升级冲突,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法院在判决时,在法定刑期的范围内,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属于罚当其罪的合理判决。 3、张明是否可以另行主张民事赔偿呢?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张某既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告诉我们,日常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可能只隔着一个“轻伤”的距离,冲动一拳,代价可能远超想象。 对此,您怎么看?#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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