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冲,一9岁女童在自家店铺门口被一成年男子欺负了。家人报警后,警方却以行政案件处理,仅对男子行政拘留了15日。女童父亲不服,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在检察院的介入下,案件才转为刑事案件。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据澎湃新闻9月19日报道,2024年的一天,9岁女童朵朵(化名)正在自家店铺门前不远处玩耍。 突然男子杨某来到朵朵跟前,抱着她不撒手,还在她的身上乱摸。朵朵想要喊救命,但被杨某捂住了嘴巴。 在欺负完朵朵后,杨某火速逃离了现场。而朵朵因为受到惊吓,一边往店里跑,一边大哭了起来。 朵朵父母听到动静后,立即出来询问朵朵怎么了。朵朵将刚才被欺负的事告诉了父母,但由于杨某已经跑了,朵朵父亲无处泄愤,于是就报了警。 可警方在调查时却遇到不少的麻烦。第一,沿路监控并没有拍全当时的情况;第二,朵朵因为害怕,怎么也不肯说出当时的细节,而她的父母因担心再问会让孩子受到更大伤害,所以不同意继续询问。第三,杨某虽然被找到了,但他一口咬定自己什么都没做,反正就是死活不认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光凭借口供,没有其他确凿证据的话,很难给人定罪。而且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要达到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警方认为,杨某有猥亵朵朵的行为,但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证据不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最终,警方对杨某处以了15日的治安拘留。 如果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方这样处理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朵朵的父母始终咽不下这口气,他们认为朵朵不可能乱冤枉人,于是在警方作出对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由于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按照要求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要零容忍,所以检察院迅速介入此事。 后经检察院和心理老师的不懈努力,朵朵终于将被杨某欺负的细节说了出来。由于朵朵已经9岁,她所说的话具有一定的的参考价值。 此外,检察院又逐帧分析监控视频,又找了一些新的监控,终于发现了杨某的罪行。 2024年6月,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将行政案件改为刑事案件进行了立案。 虽然杨某后来在法庭上坚决不承认对朵朵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但面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故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最后,公安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杨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也没有什么大错。但是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跟进案件,使得朵朵打开心扉,供述详细案件事实,而不是草草以行政案件了解此案。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山东入室抢婴一审宣判,4名被告1人死缓,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5年。据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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