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留学生与女友回国探亲,入住了某知名连锁酒店,本以为是一次普通的回国之旅

洋仔说法 2025-09-19 13:46:49

深圳,一男留学生与女友回国探亲,入住了某知名连锁酒店,本以为是一次普通的回国之旅,不料,女友手机突然收到一条陌生人的视频,点开一看,里面清晰记录下了两人在酒店房间内的私密时刻。接着,勒索电话接踵而至,对方自称是成人内容供应商,声称手握全部视频,“你们在房间呆了多久,我就拍了多久”,并威胁必须在三天内支付三万元,否则就将所有视频“打包发往成人网站”。这对年轻情侣陷入了短暂的恐慌,但很快冷静下来,果断报警。   据新闻坊9月19日报道,刘辰(化名)与林薇(化名)是一对在海外留学的年轻情侣,两人感情稳定,计划利用暑假回国探亲并旅行。   2025年8月2日,他们选择入住深圳市某知名连锁酒店,该酒店价格适中,深受年轻旅客青睐。   当晚,两人入住位于酒店某房间,次日中午正常退房,未发现任何异常。   然而,一个多月后的9月13日,林薇突然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对方自称“成人内容供应商”,声称掌握了二人在酒店房间内的私密视频,并威胁道:“若不想视频被上传至成人网站,需支付3万元删除费。”   起初,林薇以为是诈骗短信,未予理会。   随后,对方又通过电话联系她,语气强硬地重复了勒索要求,并称:“你在房间多久,我就拍了多久。”   为证明真实性,对方还通过社交软件发送了一段视频片段,画面中清晰显示刘辰与林薇在房间内的私密举动,拍摄角度隐蔽,疑似通过隐藏摄像头录制。   刘辰与林薇虽惊慌失措,但仍保持冷静。   他们意识到此事不仅涉及个人隐私,更可能是一起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两人迅速保存了所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视频片段作为证据,并于9月14日前往派出所报案。   警方受理后出具了《报警回执》,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月16日,记者致电该酒店,酒店方未明确承认责任,仅称“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那么,从法律角度,刘辰与林薇的遭遇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1、偷拍者及其后续的勒索行为,已触犯多项罪名,将面临刑事处罚。   一方面,偷拍者行为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隐藏在酒店房间内的摄像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窃照专用器材”,其非法使用该设备,拍摄了刘辰与林薇的私密活动,并直接导致了被勒索、隐私权严重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偷拍者的行为涉嫌构成该罪。   另一方面,偷拍者后续勒索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拍者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将私密视频发布至成人网站相要挟,对刘辰和林薇实施精神强制,迫使二人交付3万元人民币。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涉案金额3万元,远高于此标准,已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数额较大。   偷拍者的偷拍并用以勒索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择一重罪处罚。   2、酒店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民事及行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酒店作为经营酒店,对入住旅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酒店不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及时、有效、充分的排查措施,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酒店的房间内被不法分子安装了偷拍设备且长时间未被发现,这一事实本身就已初步证明其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安全。   尽管酒店方声称“已报警并配合调查”,但这属于事后补救措施,并不能免除其事前应尽而未尽到的义务。   因此,酒店难以摆脱其民事侵权责任。   刘辰和林薇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酒店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甚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刘辰和林薇该如何采取维权措施?   刘辰和林薇已经选择立即报警,这是正确、关键的一步,偷拍勒索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依靠个人力量无法解决,必须借助公安机关,可以高效查清勒索者身份信息、资金流向等。   在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或之后,刘辰和林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酒店经营者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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