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孙某钱某夫妇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到手只有97.5万元,四年就还了159.03万元,可对方表示这些只是利息,并起诉了孙某夫妇,要求二人继续归还100万本金和利率180%的逾期违约金。一审判夫妻二人继续还款98.2万元,二审却认为,几年之前这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就都还完了。 据新快报报道,二零一三年11月,南通市的孙某钱某夫妇二人,因急需资金周转,用自己的房产与当地的一家典当行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 双方在合同里注明,借款额为100万元,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为共计3%,换算成年利率就是36%,并且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每天千分之五,换算成年利率为180%。 在给孙某夫妇发放借款当天,对方先扣除了综合息费2.5万元,孙某钱某二人实际拿到手的当金只有97.5万元。 后来二人因资金状况一直紧张,没能按期还款赎当,按合同约定二人的房产可由对方处置。 孙某钱某夫妇为赎回自己的房产,一直在继续还款,截止二零一七年11月的四年的时间,累计还款金额总计达159.03万元。 然而,对方告诉二人,这只是当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本金还没还呢,并催促二人尽快归还,不然本金会继续计算逾期利息。孙某钱某二人表示费率过高,无法偿还。 于是对方将二人起诉了,要求孙某钱某夫妇归还100万当金和按年率36%计算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一审认为,导致本案诉讼的原由是孙某钱某夫妇还款逾期违约造成的,因此支持了对方的部分请求,判令二人继续归还本金和利息以及综合费用,共计98.2万元。 孙某钱某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当初孙某和钱某借款100万,到手只有97.5万,已经还款的159.03万却只是利息,对方要求二人继续还款本金和剩余利息以及综合费用是否合理? 1、孙某钱某二人与对方的合同表名借款100万,实际拿到97.5万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虽然双方合同上注明的是100万的借款,但孙某和钱某实际只拿到97.5万,对方预扣了夫妻二人2.5万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这笔借款的实际本金应为97.5万,随后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也应该按这个金额来计算。 2、双方合同上约定3%的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并且约定180%的逾期违约金,也是不合法的。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上限。当金利率应为总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为基准。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逾期的违约费用一般不超过每月3%。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给出了利率上限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息费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孙某钱某夫妇与对方签订的月利息和综合费用为3%,换算成年利率为36%,明显高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不应得到法律认可。逾期年利率高达180%,更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二人已经偿还的159.03万元里是否包括100万元的当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先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再抵扣利息,最后抵扣主债务的顺序进行。 孙某钱某夫妇已经偿还的这159.03万元里,要先相继抵扣综合费用和借款期及逾期的利息,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抵扣当金。 二审认为,典当行放款时预扣了2.5万,实际当金应按97.5万计算,借款期间的年息费率,以及逾期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 按着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顺序,息费的计算总额为57.6万余元。剩余98.4万余元已足够抵扣97.5万的当金。 孙某钱某夫妇的债务已经全部实现了债务清偿,典当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关于这一案件,您还有哪些观点,欢迎留言。
套路太深了!江苏南通,一夫妻为筹集资金,将房产抵押给典当行,借了100万元,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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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kun153889
支持二审判决,不能让社会的吸血鬼横行